二、地區辦公室要隨時調度各縣(市)協調領導小組的工作運行情況,各縣(市)協調領導小組要每日提供項目調度情況。
三、各縣(市)協調領導小組每五日要向辦公室提供項目申報、項目前期工作、項目開工、項目施工進度、項目質量管理、項目資金管理、項目施工安全、項目環境保護、項目配套資金是否到位等方面的情況。
四、各縣(市)協調領導小組要求辦公室協調解決的問題,要及時提出,地區辦公室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給予協調處理,並以文字形式復函。但各縣(市)協調領導小組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的事務自行解決,不列入地區辦公室協調的內容。
五、地區行辦公室每十日對各縣(市)協調領導小組的工作用文字形式進行通報,通報範圍按普發檔案形式進行,報送地區四大班子領導成員,通報給各督查組、各項目建設組、各部門。
六、各縣(市)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新增中央投資中本縣(市)項目的策劃、申報、組織實施與協調、調度工作,及時向辦公室報送工作簡報。
七、按照上級檢查組的要求,根據地區辦公室的安排作好本縣(市)項目迎接檢查的銜接落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