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1、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的部署,統一政法各部門的思想和行動。
2、對一定時期內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並督促貫徹落實。
3、組織協調指導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
4、檢查政法部門執行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的情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嚴肅執法,落實黨的方針政策的具體措施。
5、大力支持和嚴格監督政法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指導和協調政法各部門在依法相互制約的同時,密切配含,督促、推動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研究、協調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
6、組織、協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推動各項措施的落實。
7、 組織推動政法戰線的調查研究工作,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探索政法工作改革,通過改革進一步加強政法工作。
8、研究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的措施,協助黨委及其組織部門考察政法部門的領導幹部。共同把好政法各部門人員的進出關。
9、指導鄉(鎮)綜治辦的工作。
10、辦理黨委和上級政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縣委政法委員會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的牌子。縣“610”辦公室設在縣委政法委。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縣委政法委員會內設3個組室。
1、辦公室
(1)綜合負責承辦政法系統幹部的教育管理;
(2)負責文秘檔案和政治業務建設的日常事務工作;
(3)受理來信來訪和涉及紀檢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4)負責財務管理、國有資產和工資年報統計工作;
(5)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社會治安綜合組
(1)按照上級和縣綜治委的檔案、會議要求和決議、決定等辦理縣綜治辦的日常工作;
(2)負責政法委(綜治辦)的統計、綜治檔案的管理專用和調查研究、信息反饋工作;
(3)協調縣綜治委成員單位的統一行動和集體活動,指導鄉(鎮)綜治辦的業務工作;
(4)完成政法委(綜治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執法督導組
(1)辦理對政法各部門查處、受理的大要案件的監督指導工作,並根據政法各部門的提請,向政法委員會提出對疑難案件的協調意見供討論決定;
(2)依據上級的有關指示、決定等對政法各部門依法辦案、文明執法的情況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和業務指導,井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3)需要政法委統一協調的政法各部門的統一行動和集體活動向政法委提出具體實施意見並負責抓好落實工作;
(4)完成政法委(綜治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