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主要從事全省輪滑運動的推廣普及和研究工作,其宗旨是讓更多的人群了解輪滑、喜愛輪滑,享受輪滑運動所帶來的樂趣,推動我省輪滑運動走上新的台階。協會辦公地址:蘭州市城關區金昌南路332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名稱:甘肅省體育總會輪滑運動協會 簡稱“甘肅輪滑協會”(英文名稱為:“GANSU ROLLER SPORTS ASSOCIATION”縮寫:“GRSA”)。
第二條 本會在主管部門管理監督和甘肅省體育總會領導與中國輪滑協會的業務指導下,由社會各界熱愛輪滑運動、並在輪滑領域裡有一定影響的人士組成的民間非營利性社會體育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組織和團結全省輪滑運動愛好者,積極推行全省輪滑運動的開展。
第四條 本會為甘肅省開展省級各類輪滑活動和代表甘肅省參加全國輪滑比賽與相關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五條 本會常設會址:蘭州市城關區金昌南路332號 郵編:73003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普及輪滑運動知識,大力發展全省輪滑事業,組織廣大民眾積極參加輪滑運動,以增強體質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二)指導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輪滑活動,促進輪滑運動的普及提高。
(三)組織輪滑技術的研討和培訓。
(四)負責組織全省輪滑裁判員、運動員的培訓工作。
(五)制定全省輪滑裁判員、運動員的技術等級標準。
(六)選拔組隊參加全國輪滑比賽與培訓交流等活動。
(七)承辦與舉辦全國與全省輪滑比賽等各類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各市州與各行業輪滑協會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與各類俱樂部等民間組織,凡承認本會章程,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由本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單位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甘肅輪滑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享有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輪滑活動的權利;
(三)享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輪滑活動的權利;
(二) 享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 享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享有在協會單位會員享受優先待遇的權利;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決議,積極宣傳輪滑運動,認真遵守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退 會:
(一)會員退會必須在該年度的11月30日(含)以前向本協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退會應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委員會為最高機構。本會委員會成員由省、市體育主管部門、體育總會、輪滑協會與各團體會員單位推選組成。
第十四條 本會委員會主要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委員會成員。
(三) 審議常委會工作和財務報告與其它重大事項。
(四) 本會委員大會每屆五年。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五) 本會委員會設常委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成員由主席、副主席與秘書長組成。
第十五條 本會常委會職權:
(一)在委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會日常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執行主席、副主席與秘書長;
(三)向委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執行委員大會的各項決議;
(五)決定設立專項委員會等工作機構;
(六)決定委員增補與除名和副秘書長等工作機構負責人;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常委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委會每年定期召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常委會成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具有較高的政治修養和業務素質與組織領導能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第十九條 本會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與主持常委會和檢查各項決議執行情況;
(二)提名副主席增補人選,提交常委會表決;
(三)批准本會團體會員與各專項委員會等機構負責人;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和對外接洽等相關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秘書長為省體育總會法定代表人委託的項目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與組織協調年度工作計畫實施;
(二)提名副秘書長、委員與各專項機構負責人選,報主席批准後,提交常委會表決;
(三)決定各專項委員會等工作機構人員選聘。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政府資助、捐贈、贊助、會費與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二)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本會資產管理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委員大會審議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二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其它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委會提出終止動議,並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需按國家有關規定,並在主管部門指導監督下,處理相關善後事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2年4月12日本會第一屆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