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精神衛生條例

《甘肅省精神衛生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6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精神衛生條例

2016年9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維護和增進公民心理健康、預防和治療精神障礙、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精神衛生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和完善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體系,建立健全精神衛生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相關部門所承擔的精神衛生工作進行監督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轄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心理健康活動,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等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精神衛生工作,負責精神障礙患者醫療康復、保障政策的落實,定期與相關部門溝通信息,協調相關部門加強精神衛生醫療服務機構建設,加強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知識的宣傳。
公安部門應當掌握轄區內精神障礙患者的信息,對精神障礙患者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置;對有肇事肇禍行為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強制醫療。
民政部門應當按規定落實貧困、流浪乞討和無監護人的精神障礙患者的社會救助,做好精神障礙患者治癒後送回原籍妥善安置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研究制定患有精神障礙的罪犯的送交、收治、監管政策,配合精神衛生機構處置保外就醫罪犯的救治和在押罪犯的治療、監管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精神衛生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做好心理健康和精神障礙預防知識的公益宣傳,營造全社會尊重、理解、關愛精神障礙患者的輿論環境。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立健全精神衛生醫療機構,配備相應的精神衛生執業醫師。
第六條 精神衛生服務機構包括: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二)心理諮詢機構;
(三)精神衛生醫療機構;
(四)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社區康復和托養服務等機構。
第七條 精神衛生服務內容包括:
(一)精神障礙的預防;
(二)心理諮詢;
(三)心理治療以及精神障礙的診斷與治療;
(四)精神障礙患者康復;
(五)有助於公眾心理健康的其他服務。
第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協調相關機構和人員開展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篩查、登記、隨訪等工作,監測本區域精神疾病流行病學狀況,配合開展心理健康促進和心理危機干預活動,為其他精神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支持。
精神衛生醫療機構進行心理障礙和精神障礙的診斷與治療。
心理諮詢機構提供心理諮詢服務。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精神障礙的預防,患者管理和康復技術指導服務。
社區康復機構對精神障礙患者開展以康復為重點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的康復訓練。
社區養護機構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障礙患者提供以養護為重點的長期護理和照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區域精神衛生信息平台,為有關行政部門和社會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應當尊重精神障礙患者的隱私,不得泄露其相關信息。
第十條 心理諮詢機構應當依法登記,按照執業範圍開展下列心理健康諮詢服務:
(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的評估;
(二)心理發展異常的諮詢與干預;
(三)認知、情緒或者行為問題的諮詢與干預;
(四)社會適應不良的諮詢與干預。
心理諮詢機構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
第十一條 心理諮詢師從事心理諮詢服務應當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為心理諮詢機構提供培訓和業務指導,衛生計生監督機構對心理諮詢機構進行監督考核。監督考核辦法,由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心理諮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心理諮詢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心理諮詢來訪者告知心理諮詢服務的性質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二)發現心理諮詢來訪者有傷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傾向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並建議其到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就診;
(三)尊重心理諮詢來訪者的隱私,不得泄露其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障礙患者,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障礙患者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障礙患者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障礙患者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五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不得虐待、遺棄精神障礙患者,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動督促、陪護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到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就診,接受治療;
(二)妥善看護未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避免其傷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
(三)發現精神障礙患者有肇事肇禍行為,立即向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派出所報告;
(四)協助精神障礙患者進行康復治療或者職業技能培訓,幫助其融入社會;
(五)支持和配合精神衛生服務機構隨訪;
(六)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住院精神障礙患者辦理出院手續。
第十六條 監護人因監護不力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在自然年度內未發生肇事肇禍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監護人監護補助。
第十七條 精神衛生服務機構及其精神衛生執業醫師應當為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提供專業指導和必要的幫助。
鼓勵精神衛生社會工作者為居家精神障礙患者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對不予治療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引發嚴重軀體疾病的精神障礙患者,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無法及時取得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可以先行搶救治療,將治療的理由告知患者本人和其監護人,並在病歷中予以記錄。
第十九條 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障礙患者,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需要強制醫療的,依照法定程式執行強制醫療。
第二十條 查找不到監護人或者單位的精神障礙患者,經救治病情穩定或者治癒的,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甄別和確認身份,協助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做好精神障礙患者出院工作。
第二十一條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出院時,經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精神衛生執業醫師進行病情評估;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出院後,監護人應當協助其接受定期門診治療和社區隨訪。
第二十二條 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住院治療管理制度,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安全,避免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擅自離院。
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發現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擅自離院的,應當立即尋找,並通知其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精神障礙患者行蹤不明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其他近親屬或者公安機關發現擅自離院的精神障礙患者,應當及時通知其住院治療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並協助將其送回。
第二十三條 醫學教學、科研等活動涉及心理諮詢對象及精神障礙患者個人信息的,開展醫學教學、科研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心理諮詢對象及精神障礙患者本人及其監護人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
因醫學教學、學術交流等需要在公開場合介紹心理諮詢對象及精神障礙患者病情資料的,應當隱去能夠識別其身份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做好城鄉康復機構的組建和管理,組織開展精神障礙患者生活技能、職業技能康復工作。
第二十五條 精神障礙患者康復後,依法享有入學、應試、就業和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購買精神衛生相關服務的機制,及時向社會公布購買服務信息。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開展精神生理科學技術研究和精神衛生專業人才的培養,將精神醫學納入相關專業的教學計畫;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醫學院校設定精神衛生專業,培養精神衛生專業人才。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保障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所需的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精神障礙患者給予醫療救助;對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及時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納入供養範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採取臨時救助等措施,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甘肅省精神衛生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甘肅省精神衛生條例》的必要性
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日趨激烈的社會競爭,導致人們心理壓力加大,精神疾病頻發。據衛生部門統計,我國精神障礙患病率為17.5%,其中,嚴重精神障礙患病率1.347%,患者約1600萬。精神障礙在我國疾病總負擔的排名中居首位,已超過了心腦血管、呼吸系統及惡性腫瘤等疾患,占總負擔的1/5。預計到2020年,這個比率將上升至1/4。據統計測算,我省現有30多萬名精神障礙患者,衛生計生登記在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達7萬人。
但是,我省精神衛生服務能力較弱,全省雖有28家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其中,專科醫院11個,綜合醫院17個),但主要集中在蘭州和天水兩地。全省精神科床位每萬人口1.13張,低於國家每萬人口1.46張的配置標準,平均每10萬人口擁有5.5名精神科衛生技術人員,低於國家7—8名的配置標準,其中執業醫師344名,執業護士541名,每10萬人口分別擁有1.27名和2.01名,遠遠低於國家配置標準。心理衛生和精神衛生問題已成為重要的社會問題和公共衛生問題,精神障礙也是因病致貧,導致肇事肇禍等社會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
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實際情況,便於操作的地方性精神衛生法規非常必要。
二、立法依據和過程
2015年,省衛生計生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等法律、法規,參考了北京市、上海市的精神衛生條例,先後多次組織心理、社會、法律、臨床醫學及流行病學專家論證,在省內5個市州開展立法調研,起草了《甘肅省精神衛生條例(送審稿)》,上報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人大法工委、科教文衛委及有關專家多次對送審稿進行修改,並經2016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務會議審議,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三、《甘肅省精神衛生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梳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地區的精神衛生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和完善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體系,建立健全精神衛生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相關部門所承擔的精神衛生工作進行監督考核。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轄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心理健康活動,預防精神障礙發生,配合有關部門管理精神障礙患者,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等工作。
(二)明確了精神衛生服務內容、機構和範圍。根據本省精神衛生服務體系的發展現狀,對精神衛生服務的具體內容、精神衛生服務機構的類別以及各類精神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範圍等作了規定。明確精神衛生服務內容包括精神障礙的預防,心理諮詢,心理治療以及精神障礙的診斷與治療,精神障礙患者康復和慢性精神障礙患者養護,有助於居民心理健康的其他服務。明確精神衛生服務機構包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心理諮詢機構,精神衛生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社區康復和托養服務等社區養護機構及提供精神衛生服務的其他機構。
(三)明確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工作。對有關心理健康促進的組織作了規定。要求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心理危機預防、預警、干預機制,配備或者聘請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質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定期對學生開展心理健康監測、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服務。要求用人單位創造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關注職工的心理健康,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務。
(四)強化對心理諮詢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管理。對心理諮詢機構申請設立的條件、心理諮詢人員的從業要求、衛生計生部門的指導監督職責等作了規定。要求心理諮詢機構應當依法登記,按照執業規範開展心理健康諮詢服務。心理諮詢機構開展心理諮詢服務應當符合相關要求。心理諮詢師應當按照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經考試合格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方可從事心理諮詢服務。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為心理諮詢機構提供培訓和業務指導,衛生計生監督機構對心理諮詢機構進行監督考核。
(五)細化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的認定及職責作了補充和細化規定。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規定了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的職責等。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審議。

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6年9月25日下午對《甘肅省精神衛生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分組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9月2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逐條審議。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省衛計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第六款中有關“生活自理困難”的提法概念模糊,在實踐中難於操作。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生活不能自理”。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條關於心理諮詢機構的禁止性規定,應當單獨設定條款予以表述。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其作為該條第二款進行表述。
三、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不得虐待、遺棄精神障礙患者,草案二次審議稿缺乏這方面的法律規範,建議予以補充。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中完善了相關內容。對於虐待、遺棄精神障礙患者的行為的處罰,鑒於上位法已有處罰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未再作重複。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關於開展醫學教學、科研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向精神障礙患者本人及其監護人書面告知相關內容的規定,過於繁瑣,屬於具體工作要求,建議刪除。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其修改為:“醫學教學、科研等活動涉及心理諮詢對象及精神障礙患者個人信息的,開展醫學教學、科研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心理諮詢對象及精神障礙患者本人及其監護人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的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精神衛生條例(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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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甘肅省精神衛生條例》,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了心理諮詢機構應當依法登記,按照執業範圍開展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的評估、心理發展異常的諮詢與干預、認知、情緒或者行為問題的諮詢與干預和社會適應不良的諮詢與干預等心理健康諮詢服務。心理諮詢機構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

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對不予治療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引發嚴重軀體疾病的精神障礙患者,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無法及時取得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可以先行搶救治療,將治療的理由告知患者本人和其監護人,並在病歷中予以記錄。

條例對告知義務和隱私保護作出專門規定:醫學教學、科研等活動涉及心理諮詢對象及精神障礙患者個人信息的,開展醫學教學、科研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心理諮詢對象及精神障礙患者本人及其監護人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因醫學教學、學術交流等需要在公開場合介紹心理諮詢對象及精神障礙患者病情資料的,應當隱去能夠識別其身份的信息。

條例明確,精神障礙患者康復後,依法享有入學、應試、就業和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條例對精神障礙患者的社會救助與保障措施予以了明確。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保障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所需的經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精神障礙患者給予醫療救助;對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及時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納入供養範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採取臨時救助等措施,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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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下午,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甘肅省精神衛生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7月25日,省衛生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劉維忠在作條例(草案)的說明時指出,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日趨激烈的社會競爭,導致人們心理壓力加大,精神疾病頻發。據衛生部門統計,我國精神障礙患病率為17.5%,其中,嚴重精神障礙患病率為1.347%,患者約1600萬。精神障礙在我國疾病總負擔的排名中居首位,已超過心腦血管、呼吸系統及惡性腫瘤等疾患,占總負擔的1/5。預計到2020年,這個比率將上升至1/4。據統計測算,我省現有30多萬名精神障礙患者,衛生計生登記在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達7萬人。
劉維忠說,我省精神衛生服務能力較弱,全省雖有28家精神衛生醫療機構,但主要集中在蘭州和天水兩地。全省精神科床位每萬人口1.13張,低於國家每萬人口1.46張的配置標準;平均每10萬人口擁有5.5名精神科衛生技術人員,低於國家7至8名的配置標準。心理衛生和精神衛生問題已成為重要的社會問題和公共衛生問題。精神障礙也成為因病致貧和導致肇事肇禍等社會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實際情況、便於操作的地方性精神衛生法規非常必要。
2015年,省衛計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等法律法規,參考了北京市、上海市的精神衛生條例,先後多次組織心理、社會、法律、臨床醫學及流行病學專家論證,在省內5個市州開展了立法調研,起草了《甘肅省精神衛生條例(送審稿)》,上報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教科文衛工委及有關專家對送審稿多次修改,並經2016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務會議審議,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梳理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根據本省精神衛生服務體系發展現狀,對精神衛生服務的具體內容、精神衛生服務機構的類別及其服務範圍等分別作了規定;明確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工作,對有關心理健康促進的組織作了規定;強化對心理諮詢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管理,對心理諮詢機構申請設立的條件、心理諮詢人員的從業要求、衛生計生部門的指導監督職責等作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的認定及職責作了補充和細化規定。
審議中,王淵委員認為,條例(草案)對預防精神衛生疾病等方面的規定比較單薄,建議參考已出台相關條例的省區市經驗,增加這方面的規定。同時,對領導幹部的心理調適問題也應引起重視。要正確處理與上位法重複的問題,進一步突出地方特色,加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藺秦生委員提出,條例(草案)應進一步明確“心理障礙”和“精神障礙”的概念;增加“全社會要重視精神衛生,做好預防工作,加強預防知識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的規定;對條款的排列順序進行調整,先描述政府及各部門的職責,再對各類心理諮詢和精神障礙防治機構的職責進行明確。
馬少青委員說,條例(草案)規定:心理諮詢機構開展心理諮詢服務應當“有3名以上符合心理諮詢師從業要求的諮詢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心理諮詢師二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這個職業資格證書如何發放,怎樣發放有利於實踐操作,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同時,他建議,(草案)還需要對監護人如何處理被監護人財產問題進行明確。對精神衛生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由醫學院開設相關專業進行教育培訓還是力量不足,最好有專業的學校組織進行。此外,需要加強精神衛生法的宣傳教育,每年應組織開展活動日,宣傳該條例,提高全民精神衛生法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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