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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省外建築業企業在甘備案管理規定
(2001年5月17日)
第一條為適應西部大開發形勢,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與建築活動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築市場秩序,規範省外建築業企業在甘施工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甘肅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省外建築業企業是指未在本省辦理資質審查和工商法人營業執照註冊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及軍隊系統所屬的建築業企業。
第三條省外建築業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裝飾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和其他專業工程施工,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省建設廳負責省外建築業企業在甘施工經營的管理工作,委託省建築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備案工作。
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進入本行政區域內的省外建築業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外建築業企業在甘進行施工經營,除應遵守有關規定之外,必須在省建築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資質備案手續。領取《省外建築業企業在甘施工備案冊》(以下簡稱《備案冊》),方可在資質範圍內從事施工經營活動。
第六條省外建築業企業辦理備案手續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和國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
(二)具有顯著的施工業績和相應的代表工程。
(三)在甘有與承攬工程相適應的項目經理及質量、安全、技術、經濟等管理人員,以及相應配套的設備及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七條省外建築業企業辦理備案手續須持下列證件:
(一)經年檢的資質證書副本(原件);
(二)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書和被委託人有效證件;
(四)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及在甘的機械設備明細表;
(五)項目經理及質量、安全、技術、經濟等管理人員的有效證件;
(六)其他必需的有效證件。
第八條省外建築業企業高資質企業、省內缺項的專業資質企業和進甘投資者,可優先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備案冊》是省外建築業企業在甘施工經營的唯一憑證。據此可在全省範圍內參與工程投標和中標承攬工程,各地(州、市)不重複備案。建設單位和工程承發包交易中心不得允許無《備案冊》的省外建築業企業參加建設工程的招投標活動。省外企業在參與工程投標時,必須出示《備案冊》,否則不得參與投標。
省外進甘建築業企業首次辦理備案手續後發給臨時《備案冊》,考核期二年。考核期間,可據以參加投標,承攬施工任務。考核期滿且完成二人以上單位工程(應全部合格,其中,代表性工程不少於一個)後,並換髮長期《備案冊》。
省外企業在甘每完成一項工程,必須持竣工驗收備案有效證明,按工程隸屬關係,到省或工程所在地建築市場管理部門辦理《備案冊》登記手續,方可參與下一個工程的投標。
第十條省外在甘建築業企業領取《備案冊》後,應在甘設立常駐機構(分公司或辦事處)。常駐機構(分公司或辦事處)必須經省建設廳批准後,正式辦理工商稅務等手續。常設機構(分公司或辦事處)為非法人分支機構,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常駐負責人。常駐負責人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全面負責本企業在甘施工經營活動,並接受省建築市場管理部門的管理。
第十一條省外在甘建築業企業必須遵守國家與我省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堅持守法經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和我省強制性技術標準和造價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省外在甘建築業企業必須選派合格的項目經理,對項目負責到底;必須建立穩定的管理層和質量保證體系;全面落實質量責任制,確保結構安全和工程質量,努力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第十三條地(州、市)建設管理部門每季度對在甘的省外建築業企業從現場管理、文明施工、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契約履約、依法經營等方面進行綜合考評。對考評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並在《備案冊》上記錄。
第十四條持有《備案冊》(含臨時)的省外建築業企業必須接受我省的資質年檢,並在《備案冊》上記載,逾期不進行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備案冊》失效。
第十五條省外在甘建築業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除給以處罰外註銷《備案冊》。
(一)轉包工程、掛靠隊伍、越級施工的;
(二)私相授受、未辦理招標手續承攬工程的;
(三)超越資質範圍進行施工經營活動的;
(四)發生嚴重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五)將《備案冊》塗改或出租、出借、轉讓的;
(六)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凡被註銷《備案冊》的省外企業,兩年內不再給予備案。
第十六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對包括省外在甘建築業企業在內的在建工程所發生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查處。省外在甘建築業企業每發生一次質量、安全和違法違規,省、市建築市場管理部門應在《備案冊》記錄,不良記錄達三次時即收回《備案冊》,終止其在甘的施工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省建築市場管理辦公室可據此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建設廳
200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