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涼山州委辦公室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甘洛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涼委辦〔2010〕88號﹚和《中共甘洛縣委甘洛縣人民政府關於甘洛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甘委發〔2010〕22號﹚,設立甘洛縣審計局(簡稱縣審計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增加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相關審計報告核查工作的職責。(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政府投資和社會保障資金、民族地區社會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境內外捐贈性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省審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制訂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組織對全省性重大投資項目、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重要專項資金及國家、省重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對直接審計、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二)負責對省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省長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州)、擴權強縣試點縣(市)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省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州)、擴權強縣試點縣(市)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及直屬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省政府投資和以省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省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省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省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川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應由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廳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審計廳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省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市(州)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市(州)審計機關,依法領導、指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市(州)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四川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甘洛縣審計局設5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信訪、保密、宣傳、目標和績效管理、政務公開、工作總結、制度建設、計畫生育、後勤等工作;編制審計信息、編制審計工作計畫;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起草機關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檔案;負責機關審計業務統計工作、信息化工作,組織實施“金審工程”和信息安全管理。
(二)經濟責任審計股。
負責對全縣鄉科級領導幹部和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承擔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有關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股。
負責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以及稅收征管、國庫辦理、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的審計;負責鄉鎮政府財政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負責縣屬國有金融機構和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以及上級授權或統一組織的國家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審計;承辦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金融審計監督事項。
(四)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全縣各行政、事業單位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負責縣政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救災救濟資金、優撫安置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扶貧開發和大中型水庫移民資金及彝區新農村建設資金等的財務收支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股。
負責縣級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和經營等狀況的審計;負責縣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概(預)算、決算和縣級國家重大工程資金籌集、使用情況審計;負責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縣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