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1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6-30
【生效日期】1992-06-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珠海市引進接收海外人才暫行規定
(1992年6月3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鼓勵和吸引海外人才投入珠海經濟特區建設,加速特區的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省的有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海外人才包括:
(一)我國國家公派或自費出國學習並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留學生,出國進行普通訪問二年以上或進行高級訪問一年以上的訪問學者,現在外國居留經確認具有真才實學者;
(二)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相當於工程師以上技術資格的華僑、港、澳、台科技人員;
(三)在我國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攻讀碩士學位以上的學位的外國留學生;
(四)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相當於工程師以上技術資格的外國籍學者、專家。
第三條海外人才可通過下列方式到珠海工作:
(一)國家計畫分配;
(二)通過組織、人事部門調入;
(三)應聘服務;
(四)技術入股;
(五)技術承包、技術諮詢;
(六)技術轉讓、合作開發;
(七)通過國外智力引進渠道引進;(八)其它合法方式。
第四條海外人才可以在珠海自辦、合辦企業或科研機構,也可以用發明專利、專利技術到企業或科研機構投資入股。
第五條海外人才可以在珠海選擇適合自己專業特長或研究方向的工作單位。
具有博士以上學位或相當於副教授以上技術職稱資格,因工作需要進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具有碩士學位或相當於工程師技術資格者,因工作需要進入事業單位的不受編制限制。
第六條到珠海市工作的海外人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工作契約。在執行契約的過程中,有特殊情況可以進行合理流動,用人單位應給予支持或協調。
第七條來珠海工作的海外人才,在履行了工作契約的前提下,要求再次出國或返回原居住地的,本人提出申請,有關部門應根據來去自由的原則,及時辦理。
第八條海外人才在珠海工作期間,受聘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聘任,不受用人單位指標限制。
第九條凡到珠海進行科學研究、新產品開發、新技術開發的,經市科委出具證明,憑其工作單位證明可向有關單位申請科技發展基金或向銀行申請開發基金貸款,接受申請部門應優先給予安排。
第十條到珠海工作的海外人才,其薪金及其它生活待遇從優安排。
第十一條已婚的海外人才,其配偶調入後(外國籍的專家、學者、留學生不受此限),可購買一套福利商品房。接收海外人才的單位,應優先解決其住房;單位確有困難解決不了的,可由市財政投資解決。
第十二條凡到珠海工作並定居的海外人才,其配偶、子女可隨遷入戶,並免繳城市增容費用;其配偶、子女的就業、入學、入托,可予優先安排。
第十三條到珠海工作並定居的海外人才,其在國內的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以及由其贍養的父母,如屬農業戶口的,可優先安排辦理農轉非。
第十四條凡到珠海工作的海外人才,可按海關總署的規定,根據其在國外居留的時間,免稅帶進適量自用的家用電器。
第十五條海外人才中原無正式工作單位的自費留學碩士生,到珠海工作可免試錄用;與原工作單位脫離關係的自費留學碩士生到珠海工作的,其留學後的工齡可合併計算。
第十六條海外人才在珠海工作期間有突出貢獻者,由各級政府和用人單位給予重獎,同時列入珠海市撥尖人才集中管理,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第十七條海外人才在珠海工作期間,向國際市場推銷珠海產品,其相應獲得的酬金,免交個人所得稅。
第十八條海外人才在珠海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外匯收入,可通過特區內中國銀行匯出境外,免交匯出稅。
第十九條組建“珠海市引進、接收海外人才工作站”與“珠海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站”合署辦公,由市人事局領導。具體負責海外人才到珠海工作的聯繫、諮詢、接待、服務等工作。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