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6日晚6時許,在北國春城長春市內的“天裕新苑”小區門外,悄然駛來兩輛轎車。原來,就在當日下午,在省委書記辦公會上,省紀委和省檢察院對省委副秘書長王純違紀違法問題的立案報告得到批准,查辦此案的“12·16”特偵組隨即成立,第一項工作就是對王純和他的妻子——白山市交通征費稽查分局黨辦主任吳淑梅實施“兩規”。
晚上8時10分,王純和吳淑梅從親屬家裡返回住宅小區,剛走下紅旗轎車,便分別被早已等候在那裡的辦案人員“請”上了另一輛轎車,消失在茫茫雪夜中……
2003年11月26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王純犯受賄罪,受賄款物折合人民幣170.69萬餘元,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款物折合人民幣205.58萬餘元,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