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榮[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原巡視員]

王光榮[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原巡視員]

王光榮,男,中國共產黨黨員,曾任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巡視員。 2015年4月,給予王光榮開除黨籍處分,取消退休待遇 。 2016年11月1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

人物簡歷

曾任杭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杭州市錢江新城建設指揮部(杭州市錢江新城建設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委員、副總指揮,管理委員會副主任,杭州市鐵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等職務。

後任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巡視員。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4年,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審查

2015年4月28日下午,杭州市紀委監察局官方微信發布訊息稱:經杭州市委同意,杭州市紀委對王光榮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王光榮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巨大;違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情節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杭州市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光榮開除黨籍處分,取消退休待遇。

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提起公訴

2015年9月21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對杭州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杭州市錢江新城建設指揮部原黨委書記、高德置地控股有限公司原執行董事王光榮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6年11月10日 ,杭州市中院對王光榮受賄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光榮在擔任杭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杭州市錢江新城建設指揮部黨委書記、副總指揮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總計11683330.5元,構成受賄罪;王光榮退休後在擔任非國有公司管理人員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20萬元,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遂以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王光榮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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