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施分業監督的同時,隨著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發展,可能存在監管的真空或業務交叉,幾個主要監管機構為建立及時磋商協調機制,相互交換信息,以防監管機構之間的扯皮推諉,特制定一個監管機構為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是多頭監管型的改進型。其典型代表是法國。優點目標明確通過合作提高監管效率缺點沒有解決由誰來控制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牽頭監管者不能做到控制整個體系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