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辦理條件
1、年滿16周歲的居民或持有第一代居民身份證未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公民;
2、未滿16周歲,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公民;
3、部隊退伍、轉業人員過去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在辦理落戶手續時申領辦理居民身份證的。
申請材料
一、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二、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辦理程式
一、公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3個月內,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派出所辦理申領手續。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二、辦理申領手續,應當交驗戶口簿,採集人像信息,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三、繳納證件工本費。
四、採集指紋信息。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天內,由本人(或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戶口簿到申請派出所領取。
收費情況
對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
對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
證件工本費由受理派出所收取
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3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