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財務會計規章制度。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全區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三)承擔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區級財政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匯總全區財政決算;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區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全區稅政管理工作,根據區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收入計畫,提出地方性稅收政策建議;負責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徵收管理。 (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或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負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管理區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財政票據;負責彩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按規定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和監督區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負責制定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依法監督管理全區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防止發生國有資產流失、損失行為;制定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全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加強區級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九)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等工作。 (十)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區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監事會,負責國有股權代表、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建設。 (十一)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使用計畫;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指導推進國有資本運營。 (十二)參與擬訂區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政管理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區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管。 (十四)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外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十五)負責管理全區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擬訂財務制度、會計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有關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資質管理,指導和監督其業務活動;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有關工作。 (十六)負責全區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全區農村綜合改革。 (十七)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協調財稅、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十八)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內設機構
機關、統計評價科、企業科、經濟建設科、辦公室、預算科、行政事業財務管理科、國有資產管理科、農業財務科、社會保險科、法規稅收科、債務金融管理科行政編制
( 22名 )宋培松、尹慶偉、孔凡謙、孫志芳、韓群、孫強、矯龍、宋有鋒、孫木平、王俊英、於善利、姜傳波、張叔昕、曲仕欣、孫成北、付鋼、周振勝、蘇在德、曲恆紅、邵麗、蔡惠英
工勤編制
( 3名 )晁桂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