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公務時、必須具有執法資格兩人以上參加、並要求衣裝整齊、佩帶行政執法證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文明執法、秉公辦事。
二、執法人員在執法時行為舉止要端正,精神振作、執行公務時,既要嚴肅認真、又要熱情有禮、執法期間不準喝酒、嚴禁酒後執法。
三、執行公務時向違法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態度和諧、言語文明。
四、處理違法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內蒙古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條、款的規定,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以事實為依據,法律法規為準繩,以理服人、一視同仁、嚴禁對當事人有不當過激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