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公約前言]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公約前言]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也稱華盛頓公約或CITES公約。1973年3月3日簽訂於美國華盛頓,1979年6月22日修訂於德國波恩。締約各國認識到許多美麗的、種類繁多的野生動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統中無可代替的一部分,為了人類當代和今後世世代代,必須加以保護;意識到 從美學、科學、文化、娛樂和經濟觀點看,野生動植物的價值都在日益增長;認識到各國人民和國家是,而且應該是本國野生動植物的最好保護者;並且認識到,為了保護某些野生動物和植物物種不致由於國際貿易而遭到過度開發利用,進行國際合作是必要的;確信為此目的迫切需要採取適當措施。CITES公約的管理對象包括三個附錄。附錄Ⅰ共有892 個物種。附錄Ⅱ共有33033個物種。附錄Ⅲ共有161種。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附錄Ⅰ 附錄Ⅱ和附錄Ⅲ

自2010年6月23日起生效

1. 本附錄所列的物種是指:

a)名稱所示的物種;或

b)一個高級分類單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種或其被特別指定的一部分。

2. 縮寫“spp.”是指一個比其更高的分類單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種。

3. 其它種以上的分類單元僅供資料查考或分類之用。科的學名後的俗名僅供參考(編者註:原文的俗名為英文名,中文翻譯名絕大部分與其中文學名相同,故被省略)。它們是為表明此科中有物種被列入附錄。在大多數情形下,並不是這個科中的所有種都被收入附錄。

4. 以下縮寫用於植物的種以下分類單元:

a)縮寫“ssp.”指亞種,

b)縮寫“var(s).”指變種。

5. 鑒於未對列入附錄Ⅰ的植物種或較高級分類單元作出注釋,說明其雜交種應當按照《公約》第三條有關規定進行管理,這表明來自一個或多個這些種或分類單元的人工培植雜交種如附有人工培植證明書便可進行貿易,同時這些雜交種源於離體培養、置於固體或液體介質中、以無菌容器運輸的種子、花粉(包括花粉塊)、切花、幼苗或組織培養物不受《公約》有關條款的限制。

6. 附錄Ⅲ中物種名後括弧中的國家是提出將這些物種列入該附錄的締約國。

7. 當一個物種被列入某一附錄時,該物種的所有部分或其衍生物也被列入同一附錄,除非該物種的注釋表明其只包括特定的部分或衍生物。列入附錄Ⅱ或III的物種或較高級分類單元名稱旁出現的符號#及相隨數字系指腳註,該腳註表明了植物的哪些部分或衍生物被指定為“標本”,並根據《公約》第一條第(b)款第(iii)項的規定受《公約》條款管制。

編者註:物種或較高級分類單元中文名前附有“★”者,系指該種或該高級分類單元所含物種在中國有分布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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