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沿海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惡劣氣象海況條件下港口水域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山東省港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沿海港口水域(包括海港港區、套爾河港區、大口河港區)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及其船員、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以及港口經營人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惡劣氣象海況是指大風、能見度不良、大浪、冰凍等嚴重影響船舶航行安全的情況。

第四條 氣象海況信息以氣象部門、海洋部門發布的信息為準,無實時氣象海況信息時應當以實測獲取。

第五條 實施和解除禁(限)航交通管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傳真、甚高頻廣播等形式發布。相關船舶及其船員、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以及港口經營人等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執行,港航、引航等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條 大風惡劣天氣條件下的禁(限)航標準:(1)風力在蒲氏6級以下時,船舶按其核定的限制開航風級航行和作業。(2)風力達到蒲氏6級時,船舶不得在海上過駁作業。(3)風力達到蒲氏7級時,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不得進出港和靠離泊作業。(4)風力超過蒲氏7級時,所有船舶均不得進出港和靠離泊作業。

第七條 能見度不良條件下的禁(限)航標準:(1)能見度低於1500米時,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不得進出港和靠離泊作業。(2)能見度低於1000米時,拖帶船舶、試航船舶、限於吃水的船舶、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不得進出港和靠離泊作業。(3)能見度低於500米時,所有船舶均不得進出港和靠離泊作業。

第八條 大浪條件下的禁限(航)標準:(1)浪高2米以上不足3米時,船舶不得在海上過駁作業,拖帶船舶、試航船舶、限於吃水的船舶、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不得進出港和靠離泊作業。(2)浪高3米以上時,船舶不得在海上過駁作業,所有船舶均不得進出港和靠離泊作業。

第九條 港區水域被浮冰覆蓋且浮冰厚度達到15厘米時,所有船舶均不得進出港和靠離泊作業。

第十條 遇到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搶險、水上水下活動、演習、軍事活動等情形,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水上交通管制辦法》實施。第十一條 船舶在搶險、救生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需緊急進出港、靠離泊的,應當徵得海事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濱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濱州市沿海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規定〉的通知》(濱安發〔2012〕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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