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背景
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濰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09〕44號)和中共濰坊市委、濰坊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濰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濰發〔2010〕3號),設立濰坊市司法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管理全市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職責。
(三)取消組織指導全市公證員考試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編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三)協調監獄與有關部門的關係。
(四)管理和指導全市勞動教養工作。
(五)指導、監督全市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市律師、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市公證機構及公證業務活動,管理涉外、涉港澳台的公證事務。
(八)管理和指導全市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九)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工作及對港澳台聯絡工作。
(十)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建設、執法檢查和行政複議、應訴工作。
(十一)管理和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十二)按規定承擔國家司法考試的有關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仲裁機構登記的審核申報工作。
(十四)指導、承辦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有關協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務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
(十六)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部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8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維護穩定、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和裝備管理等工作。
(二)政治處(掛警務科、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牌子)。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務群團、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承辦協管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工作;按規定承擔國家司法考試的有關工作;受理、協調、督辦信訪事項。
(三)法制宣傳教育科(掛普法辦公室牌子)。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組織編寫和審定全市統一使用的普法教材;承擔市全民普法依法治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對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組織開展司法行政理論研究工作;參與指導全市面向社會的法學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統職業教育工作;承擔仲裁機構登記的審核申報工作。
(四)律師管理科。負責全市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的審核上報工作以及全市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工作證的頒發;監督管理律師和律師機構執業活動;指導、監督全市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承辦市律師協會的有關工作。
(五)公證管理科。負責全市公證機構設立及公證員執業證頒發的審核上報工作;監督管理公證員和公證機構執業活動;審查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公證事項;承辦市公證員協會的具體工作。
(六)基層工作科(掛社區矯正與安置幫教工作科牌子)。指導、監督全市司法所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
(七)勞教工作管理科。指導全市的勞教工作;監督檢查勞動教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解除勞動教養、加減勞教期限的審核工作;指導勞教單位的場所建設、生產發展及安全工作;協調濰坊、濰北監獄與市、區有關部門的關係。
(八)司法鑑定管理科。負責全市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市級司法鑑定機構的遴選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質量管理和司法鑑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
人員編制
市司法局機關行政編制43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政治處主任(由同級副職兼任)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政治處副主任3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0名。
紀檢、監察機構和編制按有關規定執行。
地理位置
勝利東街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