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漁業公所北漁港口還發現一塊公禁碑,碑高1.7米,寬0.7米,厚0.15米,立於民國九年七月,由維豐北公所漁會“八柱公”立。共有五條規定,主要內容如下:一,漁船上的錨緝,為船上要件如生命一樣,如有人偷竊被查獲,送官究治,二,船上什物遇有風潮,倘不及收取,而被人拾得,失主出謝金,如隱匿不還者重罰。三,本塗放出石抄示禁有案,如有抗違罰銀十元,給通信人銀五元,外余充公用。四,左右兩河不準洗滌污物,如違重罰,本廟(指漁會)在海田種植的瓜果、菜蔬有人偷竊者議罰。以上這些鄉規民約,是創舉文明及和諧社會的有力舉措,在今仍有借鑑的作用。
在該區澥浦鎮嵐山村海沙路碶閘橋又發現維丰南公所遺址和其《勒石永禁》碑,可惜的是漁業公所及公所議事和漁民出海祭神的張老相公廟已湮,只有遺址了。《勒石永禁》碑保存極為完整,是至今寧波舟山兩地一塊十分珍貴的碑記。該碑高2.7米,寬1米,厚0.15米,合計700餘字。碑首副題“署理寧波府鎮海縣正堂加三級紀錄十次畢”(經查即為當時知縣畢詒策),末款為光緒二十二年三月告示,可見該維丰南公所的“勒石永禁”是經當時知縣畢詒策批准的“告示”。漁業公所雖是民間組織,但是得到了當時政府的認可和支持。“告示”開首說,該告示是維丰南公所董事舉人劉孝思,總柱五品銜生員陳巨綱等稟請同意後所立。其主要內容屬於出海漁民公益保障性條款,共有六條,簡述如下:一,出海漁民如有失足落水斃命者,如屍身已獲,向公所領衣棺盛殮錢20千文,並領埋葬招魂錢20千文,倘屍身無獲者,雖毋庸棺殮,而其情可憫,應共給錢32千文。二,遇盜殞命情形較慘,除給衣棺盛殮埋葬招魂等錢40千文,外另行給錢10千文以示體恤。三,在船病故與別項死事有別除給衣棺盛殮錢外本無庸再給錢文,然或無資埋葬情亦可憫應酌給錢16千文。四,船人兩失,舊章不給分文,惟念同是殞命,其家屬配偶每名由公所酌給錢12千文以杜後遺之症。五,舵水人等遭風遇險以及失足落水遇盜殞命除給發殮葬等錢外,其父母妻子艱苦無依,言之更覺悚然,今於照章給發之外每月再給錢500文以資養贍,以5年為滿。六,議給前項錢文,除月錢系公所籌款散給,其餘棺殮埋葬等錢均有船主先交公所,然後公所照章給發,倘船主意存觀望不先交錢,則公所置之不問。
漁民撫恤金由民間組織籌款和船主一起分擔,清政府只承擔支持義務,不承擔付款義務,從而大大減輕了政府的財政支出,是封建社會的一種創舉。澥浦漁業公所為防止海上搶劫等海事的發生,還組織漁團加以防範。據《鎮海縣誌》載:公所組織了漁團自衛,出海漁船統一編號,船尾懸掛黑布白字長形大旗,上書“澥浦”兩字。以示船多勢眾,集團捕魚,互相呼應。並為便於查獲被劫漁貨,暗將鰳魚尾鰭斬下一角作記。
寧波、舟山兩地共有漁業公所90餘個,其中寧波61個,舟山30多個,各類漁船4000多艘。而原鎮海縣占8個,有溜網船近500艘,為寧波地區漁業公所數量之首、船隻之最。當時地方民間漁業公所的建立,對處理海上事故,漁民撫恤安置以及漁業生產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此次鎮海境內南北漁業公所遺址及碑記的發現,為研究寧波、舟山漁業發展史、民間漁業組織與政府的關係等提供了第一手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