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美發美容行業協會

溫州市美發美容行業協會成立於1995年5月,隸屬於溫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系溫州市美發美容行業地方性的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溫州市美發美容行業協會成立於1995年5月,隸屬於溫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系溫州市美發美容行業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協會以弘揚中華民族美發美容文化為宗旨,以致力發展美發美容事業為已任,肩負著與政府部門共同管理和服務行業的同時,加強與全國同行業的交流和合作,從而推動美發美容事業的發展。
多年來,協會曾被中共溫州市委、市政府評為“溫州市先進民間組織”、 “先進行業協會”;2008年,被中國商業聯合會授予“中國商業服務業改革開放30周年卓越組織”稱號、被溫州市紅十字會評為“抗震救災最佳組織獎”。
至2008年底,協會有會員(單位)200多家,會員單位涵蓋美發、美容、美發美容培訓學校及美發美容產品與器材等四大專業。協會設有完整的組織機構及明確的分工,由會長主持全面工作,4位常務副會長分別主管美發、美容、培訓及產品與器材,14位副會長分管個縣(市、區)的各片區工作。協會還分別設立了美發和美容技術專家委員會、市消保委消費維權聯絡站,形成一個層次清晰、責任明確的工作體系。
為加強協會工作效率,規範行業行為,協會建立了健全的行業協會的自律機制和運行機制,制定了《會長自律守則》、《協會工作制度》、《財務制度》、《財務監督小組審核制度》及《會費收交制度》、《行規行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溫州市美發美容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全市從事美發美容行業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組織成的民眾性行業專業組織,是溫州市範圍內跨部門,跨所有制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構建和諧社會,創新思路,完善職能,提高素質,推動美發美容行業健康發展,為美化人民生活而努力。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溫州市經貿委、溫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在浙江省溫州市五馬街36弄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在會員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會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傳達政府的意圖,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進一步提高全行業的經營管理和服務技藝水平。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1、組織會員對發展我市美發美容行業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等進行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2、開展美發美容專業技術、理論、信息交流,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工藝和新穎髮型。
3、挖掘、蒐集、整理優良傳統技藝、溫州市美發美容史和國內外美發美容技藝資料,開展諮詢服務。
4、組織美發美容技術培訓,開展技藝比賽,舉辦展覽會交流活動,編髮有關專業知識資料刊物。
5、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及有關單位聯繫交流和友好往來,及時掌握國際國內新技術信息。
6、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助解決經營中的問題,協調會員之間關係,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
7、開展行業自律工作,接受政府委託的有關行業管理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凡承認本章程的溫州市從事美發美容工作,領有營業執照的理髮店、美發美容廳、學館、培訓班及與本行業相關的單位,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十條 凡承認本章程的溫州市從事美發美容工作實際工作二年以上者,及熱心從事美發美容科學理論研究的醫生、教師、文藝工作者和對行業經營管理有豐富經驗的管理幹部,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 入會程式
凡自願參加本會者,填寫申請入會申請表,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方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對熱心於美發美容事業,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務理事會直接聘請為名譽會員。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有本協會的選舉和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2、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3、對協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優先取得本會編髮的有關專業資料、信息與有關服務項目;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享受本會有關服務優先權和資料享用權;
第十三條 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積極完成協會交託的工作和任務;
3、主動向協會提供學術論文、技術資料和設計新髮型,對發展美發美容行業提出建議和構想;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6、必須按規定向協會填報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以下條款之一的,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1、拖欠會費一年以上(含一年),經催促仍不交繳的;
2、不履行本會章程、行規行約及有關規章制度的;
3、有損行業協會名譽或違背行業協會宗旨行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經貿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推選會長候選人;選舉和罷免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要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美發美容行業內有較高的威望和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成員要嚴格按照民主程式選舉產生,會長應由理事會提出人選,通過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並逐步實行差額選舉。鼓勵選舉企業家擔任會長。秘書長可通過選舉、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和辦法,由行業協會自主確定,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後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理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27日第三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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