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安徽商會

溫州市安徽商會成立於2004年12月19日,是皖籍在溫州地區長期奮鬥創業的企業家、工商業者、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自願結成的社團組織。

機構簡介

溫州市安徽商會成立於2004年12月19日,是皖籍在溫州地區長期奮鬥創業的企業家、工商業者、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自願結成的社團組織。商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溫州市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2006年4月加入溫州市工商聯(總商會)團體會員單位。目前商會已發展會員360人,其中團體會員單位168家,個人會員192人,理事單位55家,常務理事19人。 幾年來,溫州市安徽商會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和業務部門的指導下,經過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各項工作取得可喜成績,商會聲譽在溫州和安徽各地有著好的口碑和一定的影響力。在國內外37家徽商組織中, 溫州市安徽商會先後被評為“2007年度國際徽商優秀組織獎”、“2008年度先進徽商社團”稱號。
為總結回顧商會成立以來的工作經驗,展示新徽商在溫州地區發揮聰明才智、努力拚搏、艱苦創業的豐碩成果,商會秘書處將四年來商會開展各類活動的圖片掠影分類彙編成冊,以此獻給溫州市安徽商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同時寄語商會全體會員要進一步弘揚徽商精神,發揚優良傳統,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定信心、齊心合力,實踐科學發展觀,打造精英團隊,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商會章程

溫州市安徽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溫州市安徽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皖籍在溫州地區長期經營的廣大工商業者、創業者、中高級管理技術人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本會堅持入會自願,領導自選,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和會務自理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教育的活動方針、充分體現組織活動的民間性、自主性、自律性和服務性。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一切活動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在溫州地區經營的皖籍工商業者和有關人士的聯繫。加強會員之間及本會與社會各界之間的聯繫和合作,發揮優勢,資源共享,團結創業。促進溫州市與安徽省各地區的經濟合作,實現共同發展,共同繁榮。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溫州市人民政府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為溫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上述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溫州市溫州大道987號富豪徽商國際大酒店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和諧社會。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崗敬業、遵紀守法。提高會員綜合素質,塑造安徽人形象。
二、協助溫州市各級政府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做好綜合治理、文明創建工作,維護社會治安,打造平安溫州,構建和諧社會。
三、加強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的意願、要求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努力協調溫州地區與安徽各地的多邊經濟合作,積極協助兩地政府(企業)招商引資、項目洽談、人才引進、信息交流,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貿易合作和發展。
五、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協商會,促進會員與當地企業的精誠合作與友好往來。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管理、經營、法律、審計、會計、融資等信息和諮詢服務;為會員排憂解難,提供獲利線索、風險分析和經營方案選優。
七、開展專業培訓,幫助會員學習政策法規及現代化經營管理知識,逐步提高文化和專業水平,提高會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提高經營管理的運籌能力。
八、組織會員通過各種渠道,開展和拓寬進出口貿易業務,開展經營合作及境內外考察等有關事宜。
九、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獨立開展和拓寬商會的業務活動,壯大社會團體的經濟實力。
十、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中部崛起、西部大開發和各項公益活動,增強社會責任感,向社會宣傳和推薦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先進事跡,提高其社會地位,為構建和諧社會建功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溫州地區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皖籍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工商業者;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部門主管、經理以上),中高級技術人員(助工以上);安徽各市縣(企業)駐溫辦事機構負責人;在安徽工作生活過的外省籍知名友好人士均可入會。
第八條 為有利於開展本會活動和推動服務,特聘請有關部門領導和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參與指導本會工作。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繳納會費;
三、熱心本會事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副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獲得本會各種資料和信息;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能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
六、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或多次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法犯罪構成刑事責任、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經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經理事會通過,也可以開臨時會議。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決定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若干理事組成,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是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選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決定秘書長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適當增加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行使理事會閉會期間有關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需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正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查秘書處對副秘書長及各主要機構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的提名;
五、審查年度財務的預算和決算;
六、檢查年度工作計畫實施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公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7-9人組成,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監事4-6名。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有權委派監事長、副監事長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監督本會及監督本會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活動;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的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第三十四條:對本會成員違反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對會費的收繳及支出進行監督,對捐贈資助財物使用及公示制度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對本會的部門及成員的違章及違法行為提出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協助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審計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 本會會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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