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條件
一、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台灣探親、定居、訪友、旅遊、學習、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以及申請前往台灣進行本企業經貿交流活動
二、申請應邀前往台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以及執行海峽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等(已經國務院台辦審核)
申辦材料
材料名稱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填寫《內地居民赴港澳台地區申請表》,提交符合制證要求的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一張 | 原件 | 必要 |
交驗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省內在溫暫住人員就近辦理的(除金、馬、彭個人游),需提交在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的居住滿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省外在溫暫住人員(申請人屬國家工作人員除外)就近辦理的,需提交在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的居住滿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其中60周歲(含)以上老人可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60周歲以下的可辦理換(補)發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申請再次赴台相同類型簽注;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證明、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憑證 | 原件或複印件 | 必要 |
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台灣地區的有關證明(赴台金、馬、澎個人旅遊、赴台團隊旅遊的無須提交入台許可證明);赴台團隊旅遊須填寫具有組團資質的旅行社出具的赴台旅遊專用申請表,有申請人名字的繳費發票) | 原件或複印件 | 必要 |
已持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提交《往來台灣通行證》 | 原件 | 必要 |
屬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提交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同意出境的證明 | 原件 | 必要 |
本市未滿16周歲和70周歲以上的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台灣的可委託代辦,被委託人(非本市常口除外)提交委託人的委託書,交驗本人和委託人的身份證;其中未滿16周歲的需委託監護人申請,並提交監護人出具同意出境的意見 | 原件或複印件 | 必要 |
應邀前往台灣的,提交國台辦或被授權省台辦“赴台批件” | 原件或複印件 | 必要 |
經國務院台辦經濟局審核立項前往台灣地區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提交國務院台辦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覆” | 原件或複印件 | 必要 |
持國台辦或被授權省台辦“赴台批件”應邀前往台灣,可以由本人申請辦理,也可以由組團單位集中代辦。由組團單位代辦的,出具省台辦的代辦人確認單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兩種情形均由溫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受理視窗受理) | 原件或複印件 | 必要 |
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 原件或複印件 | 必要 |
註:所有紙質材料請用A4紙 |
填寫《內地居民赴港澳台地區申請表》,提交符合制證要求的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一張
交驗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省內在溫暫住人員就近辦理的(除金、馬、彭個人游),需提交在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的居住滿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省外在溫暫住人員(申請人屬國家工作人員除外)就近辦理的,需提交在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的居住滿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其中60周歲(含)以上老人可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60周歲以下的可辦理換(補)發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申請再次赴台相同類型簽注;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證明、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憑證
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台灣地區的有關證明(赴台金、馬、澎個人旅遊、赴台團隊旅遊的無須提交入台許可證明);赴台團隊旅遊須填寫具有組團資質的旅行社出具的赴台旅遊專用申請表,有申請人名字的繳費發票)
屬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提交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同意出境的證明
本市未滿16周歲和70周歲以上的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台灣的可委託代辦,被委託人(非本市常口除外)提交委託人的委託書,交驗本人和委託人的身份證;其中未滿16周歲的需委託監護人申請,並提交監護人出具同意出境的意見
經國務院台辦經濟局審核立項前往台灣地區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提交國務院台辦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覆”
持國台辦或被授權省台辦“赴台批件”應邀前往台灣,可以由本人申請辦理,也可以由組團單位集中代辦。由組團單位代辦的,出具省台辦的代辦人確認單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兩種情形均由溫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受理視窗受理)
收費情況
收費依據
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字164號;二、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2001】
收費項目
收費項目名稱 | 收費標準 |
往來,台灣通行證 | 30元/證 |
簽注 | 20元/項次 |
加注 | 20元/項次 |
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二、《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