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委、經委、農經委、財政廳關於推動科研生產聯合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八、科研生產聯合組織可以申請國家和地區的科研、星火計畫、中試、推廣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 十一、科研生產聯合組織,應建立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基金。 科研設計機構、大專院校從聯合組織分得的利潤,按規定減免稅收。

湘科字(1987)第040號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和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規定》的通知精神,為了進一步推動我省科研、設計機構、大專院校與生產單位之間的聯合(以下簡稱科研生產聯合),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發展,特制定如下暫行規定。

一、鼓勵和支持科研、設計機構、大專院校與生產單位之間,根據自願、互利的原則,實行各種形式的聯合。不受地區、部門、行業的限制,不受所有制形式的限制。聯合內容和聯合方式,由各單位自行決定,自願參加,退出自由。

各級政府部門,各有關主管部門,要切實保障人維護基層單位參加科研生產聯合的合法權益。

二、科研生產聯合組織應抓好科研、開發先行。堅持科研、設施、試製、試生產、生產等環節的有機結合。圍繞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開發、企業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物耗能耗、開展綜合利用、增強出口創匯能力等,組織好科研攻關和技術開發、形成綜合的科研、開發、生產能力。

三、科研生產聯合,可以是不改變所有制性質,不改變隸屬關係和不改變撥款渠道的鬆散性合作,也可以逐步實行長期穩定的聯合,形成半緊密型、緊密型的技術經濟實體。

鼓勵和支持技術開發類型的科研機構,進入企業、企業集體;發展成為行業技術開發中心;聯合若干生產單位,組成科研生產型企業;實現多種形式的科研生產一體化。

四、參加聯合的科研、設計機構、大專院校可將智力、成果、技術折股投資。

五、科研生產聯合組織,採取何種聯合形式及採取何種組織管理辦法、核算形式,由聯合各方協商確定。聯合各方的權利、義務和收益分配等,用聯合各方一致同意的章程及合民、協定加以明確,經公證或鑑證,並報各自的主管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六、參加聯合的科研、設計機構,大專院校、廠礦企業等單位,原有的地位待遇不變。

獨立科研機構參加聯合後,仍享受我省“全民所有制獨立科研機構擴大自主權的若干具體規定”的待遇。原來有科研事業費的獨立科研單位進入大中型企業後,其科研事業費以進入前一年為基數長期撥給原科研單位使用,不準挪為它用。已確定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不變。在承擔國家、行業及社會其它方面的任務時,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

七、改變原有隸屬關係,創辦技術經濟實體的科研生產聯合體,要經聯合各方各自的主管部門同意後,報有關管理部門批准。本地區同行業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批准;跨地區同行業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本地區跨行業的聯合,以生產單位為聯合主導方的,根據歸口管理情況,分別由當地經委或農經委審批;以科研單位為聯合主導方的,由當地科委審批;跨地區跨行業的聯合,以科研單位為主導方的由上一級科委審批;以生產單位為主導方的,分別由上一級經委或農經委審批。

緊密、半緊密型的科研生產聯合組織應持批准機關的批准檔案,向組織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八、科研生產聯合組織可以申請國家和地區的科研、星火計畫、中試、推廣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各級科技管理部門、經濟管理部門在安排上述計畫項目時,對科研生產聯合組織申報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應予優先安排。

九、科研生產聯合組織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可向銀行申請專項貸款,經銀行審核後,優先發放貸款。

參加科研生產聯合組織的各成員單位,只要按規定補充了自有流動資金,可抽用本單位已參加流動資金周轉的各項自有專項基金向科研生產聯合組織投資,由此而引起本單位流動資金不足的,銀行可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給予支持。

十、科研生產聯合組織承擔國家和地方指令性計畫任務,所需資金、原材料、輔助材料等,由項目下達部門隨同國家和地方計畫渠道下撥。

科研生產聯合組織各成員單位所需其它方面的資金、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仍由各單位原渠道分配、下撥。各單位之間可以調劑餘缺,跨地區、跨行業劃轉分配指標。各級主管部門在進行計畫安排時,對參加聯合的單位要優先予以支持,不得截留扣減。

十一、科研生產聯合組織,應建立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基金。其基金來源:

1、由科研設計機構、大專院校的事業發展基金,生產單位的生產發展基金中各劃出一定比例,專項用於聯合組織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

2、允許科研生產聯合組織從新產品的新增利潤中稅前提取10-15%,連提一至三年,作為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基金。由批准聯合組織成立的同級財政部門專項核准。

十二、科研生產聯合組織向外購買技術成果支付的技術轉讓費, 可一次或分次攤入成本。

十三、科研聯合生產組織取得的科技成果,屬於使用聯合組織發展基金,聯合研製的,歸聯合組織的各成員單位共同享有;聯合組織內一家或數家單位投資和參加研製的,歸參加投資和研製的單位共同所有;國家和地方、部門下達的科研項目的成果,在對外轉讓時,需報經下達機關同意。但成果鑑定一年後,上級部門仍不安排推廣的,可自行轉讓。

十四、科研生產聯合組織實現的利潤,實行“先分後稅”的辦法,即聯合各方按章程、契約、協定規定,從聯合組織分得的利潤,併入本單位收入一併納稅。科研設計機構、大專院校從聯合組織分得的利潤,按規定減免稅收。全民所有制企業從聯合組織分得的利潤,免徵調節稅。

科研生產聯合組織開發的新產品,可按照有關新產品稅收規定減征或免徵產品稅、增值稅,免稅期間的新增收入,可以全部留給企業,主要用於新產品開發和發展生產。

科研生產聯合組織向能源、交通設施,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投資或轉移技術所得的收入,頭三年免徵所得稅,後兩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對用所分利潤再投資於上述地區的暫免徵所得稅。

十五、科研生產聯合組織的統計,按照“湖南省統計局關於經濟組織統計方法的暫行辦法”執行。實行統一核算的緊密型的支持他們向農村輸送技術,為發展農村經濟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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