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徵收管理試行辦法

(1996年3月1日湖南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水電廳發布)

第一條 為防治生產建設活動中造成新的人為水土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和《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發布後,企事業單位和個體採礦者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應當給予補償,繳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採礦者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須負責治理。因技術等原因無力自行治理的,必須按本辦法繳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第三條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徵收標準:

損壞地貌植被的,按生產建設占地面積和植被覆蓋度每平方米一次收取1~2元;損壞水土保持工程設施的,按恢復同等規模和標準設施的現行工程總造價一次性計收;損壞水土保持科研設施的,按恢復同等規模設施和科研中斷損失費用現行價格合併計收。

第四條 水土流失防治費徵收標準:

有水土保持監督機構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按其方案確定的防治費用,一次或按生產建設進度分期交納;

沒有水土保持監督機構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按下列標準徵收: 

1.損壞地貌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損壞面積和治理難易程度每平方米征收1~2元;

2.亂堆放、亂傾倒廢棄土、石、砂或者廢渣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每立方米3元徵收;

3.燒制磚、瓦、石灰、水泥及零星分散的開礦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產品產量計收(詳見附表)。

4.不便按以上標準計算的,按產品銷售價格的1%~2%計收。

第五條 企事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從生產成本中列支。

第六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繳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開工後三十天內不交納的,每天加收應交款5‰的滯納金;拒不交納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監督機構負責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的統一徵收工作。

縣級水土保持監督機構負責徵收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

地、州、市水土保持監督機構負責徵收本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

省水土保持監督機構負責徵收跨地(州、市)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也可委託所在地、縣、(市、區)水土保持監督機構徵收。

  第八條 縣級水土保持監督機構徵收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80%留縣使用,上交省、地(州、市)水土保持監督機構各10%;地(州、市)收繳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上交省水土保持監督機構10%。

第九條 水土保持監督人員收費時,必須佩戴全國統一標誌,出示“中國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證”和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第十條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的防治和管理。由水土保持監督機構編報用款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使用。禁止任何部門截留或挪用,年終結餘轉下年使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的收費範圍、收費項目及標準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表

水土流失防治費收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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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名稱 │計收單位 │ 收費標準 │ 產品名稱│計收單位│收費標準│
├─────┼─────┼──────┼─────┼────┼────┤
│1.瓷泥礦 │ 元/噸 │1.00  │7.燒磚  │元/萬塊│ 8.00 │
├─────┼─────┼──────┼─────┼────┼────┤
│2.矽砂  │ 元/噸 │1.00  │8.燒瓦  │元/萬塊│ 3.00 │
├─────┼─────┼──────┼─────┼────┼────┤
│3.水泥  │ 元/噸 │1.00  │9.金 │ 元/克│ 1.00 │
├─────┼─────┼──────┼─────┼────┼────┤
│4.石灰  │ 元/噸 │1.00  │10.鉛鋅礦│ 元/噸│ 1.50 │
├─────┼─────┼──────┼─────┼────┼────┤
│5.煤炭  │ 元/噸 │1.00  │11.鐵礦 │ 元/噸│ 2.00 │
├─────┼─────┼──────┼─────┴────┴────┤
│6.採石  │元/立方米│1.OO~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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