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科學技術進步若干規定

第八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技信息,推廣先進實用技術。 第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對科學技術進步的資金投入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的比例。 第十四條按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新辦企業減免稅收的有關規定,對民族自治地方新辦的科學技術企業免徵所得稅三年。

(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科學技術進步,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科學技術進步實行自治機關自主管理和上級國家機關扶持幫助相結合,以引進、推廣先進科學技術和培養、引進科學技術人才為重點,全面推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各個領域的科學技術進步,提高科學技術對經濟成長的貢獻率。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和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族自治地方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領導,將扶持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科學技術進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推動民族自治地方的科學技術進步。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圍繞實行科教興州、興縣和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的戰略,制定和實施科學技術進步規劃。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當組織所屬有關部門和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地區帶項目、技術、資金到民族自治地方進行對口支援、扶持和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的科學技術進步。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及其所屬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科技新產品開發和科技成果推廣項目,並安排相應的經費;按照高於本行政區域平均水平的標準,安排科技知識普及專項經費。安排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應當注意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發展。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和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及其所屬有關部門,應當有計畫地組織民族自治地方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到經濟、科技發達地區學習和培訓,並從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出發,積極支持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建立良種繁殖基地和其他示範基地,建立並完善科學技術開發推廣機構和服務體系。

第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科學技術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工作。

民族自治地方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應當熱愛科學技術進步事業,發揚艱苦創業精神,努力提高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技信息,推廣先進實用技術。

第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對科學技術進步的資金投入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的比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類企業應當從其銷售收入中提取適當比例的資金用於技術開發。

第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發展資金、扶貧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水利建設資金和其他有關資金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機動金,應當有一定比例用於科學技術進步事業。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關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根據國家招生計畫創辦或者擴大民族班、預科班和專修班,定向定額招收民族自治地方的學生。對於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減免學費、雜費和培訓費。定向招收的學生畢業後,必須回民族自治地方工作,並遵守國家有關服務期的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應當根據需要,合理設定專業,培養實用科學技術人才。

鼓勵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社會團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民族自治地方辦學,培養科學技術人才。

第十二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機構、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建立科學技術經濟合作組織,實行科學技術扶貧,開發資源,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科學技術進步事業。

第十三條 鼓勵科學技術工作者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

對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定級,提高工資檔次,發給少數民族地區生活補貼。

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其工作實績應作為晉職、晉級和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他們的晉職、晉級和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在民族自治地方連續工作二年以上的,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期間,其子女升學時享受戶口所在地少數民族學生待遇。

科學技術工作者到民族自治地方創辦、領辦、承包和租賃科學技術經濟實體,其合理報酬受法律保護;屬於離退休人員的,原待遇不變。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新辦企業減免稅收的有關規定,對民族自治地方新辦的科學技術企業免徵所得稅三年。免稅期滿後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以再減半徵收所得稅二年。

對民族自治地方科研單位轉讓技術成果的收入,免徵營業稅。科研業務用房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零稅率。企業事業單位向民族自治地方進行技術轉讓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按照國家規定暫免徵所得稅。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民族自治地方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張家界市原屬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管轄的地方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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