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2006修訂)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5號)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於2006年7月31日經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7月31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組織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監督檢查婦女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本級婦女兒童工作必要的工作經費,並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婦女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涉及婦女權益的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中,應當做好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推薦、宣傳工作,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一般應當占百分之三十以上。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婦女代表。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各級婦女聯合會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推薦本級和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婦女代表候選人。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培養婦女幹部,重視選拔女性領導成員。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中,應當分別有適當數量的女性成員;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中,一般應當有女性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少數民族婦女。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女幹部的培訓教育和輪崗鍛鍊,提高婦女參政議政能力和競爭能力。

第十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對符合條件的女幹部,有關單位應當優先任用。

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規劃,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培養女幹部。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委員會中女代表、女委員的比例應當與女職工比例相適應。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女性成員。村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會議中婦女代表的比例應當占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十二條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限制女性的錄取比例,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學校不得拒收符合入學條件的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及刑滿釋放的女性青少年入學,或者在接收其入學時附加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進行男女平等教育,並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初級中等以上各類學校應當將青春期生理、心理教育列入教學內容,並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進行生理、心理教育。

第十四條 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有權接受義務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其棄學。

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緩或者免予入學、休學或者退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有關部門依法作出決定。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採取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不得以戶籍為由限制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提高婦女受教育程度,為婦女提供終身教育的條件。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城鄉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提高婦女就業能力。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在招考公務員和招聘人員時,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不得設定性別限制,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各單位在錄(聘)用人員時不得歧視符合就業條件的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及刑滿釋放的婦女。

禁止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十九條 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減輕勞動定額,降低勞動時間和強度,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辭退女職工,降低女職工的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等。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聘用)契約期滿或者勞動(聘用)契約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契約續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認真執行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生活設施。

各單位應當每年組織女職工進行婦科疾病、乳腺疾病的普查,按規定發放女職工衛生費。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或者女職工工作者應當認真做好本單位女職工勞動社會保障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維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行和落實生育保險制度,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各單位應當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保證女職工享有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及村民小組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權益等事項時,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權益。

在農村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過程中,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拖欠、剝奪婦女依法應當獲得的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用。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結婚、男方到女方落戶的,適用前述規定。

婦女與其配偶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父落戶,也可以隨母落戶。在農村落戶的未成年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二十四條 農村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權。婦女結婚、男方到女方落戶,或者婦女離婚後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無住房,要求建房符合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批給宅基地。

第二十五條 禁止採用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禁止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禁止謊報、瞞報女嬰死亡。女嬰死亡的,醫療保健機構、女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對遺棄、殘害、出賣女嬰的行為,計畫生育工作人員和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其他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揭發;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改善婦幼衛生保健設施,保障婦女的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扶持和指導,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條件;應當採取措施,逐步開展農村婦女婦科疾病普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育齡夫妻雙方都有計畫生育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都可以接受節育手術。

施行節育手術的醫療單位及其醫護人員應當提供避孕節育的優質服務,確保節育手術的有效和受術婦女的健康和安全,預防和減少意外妊娠。

婦女因節育手術併發症造成生活困難的,其所在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救濟。

第二十八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殘疾嬰兒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禁止侮辱、虐待女性員工。被歧視、侮辱、虐待的婦女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九條 禁止拐賣婦女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的婦女。被拐賣的婦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視,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善後工作。

第三十條 禁止違反法律、倫理道德以具有淫穢內容的行為、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

第三十一條 禁止賣淫、嫖娼。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

第三十二條 禁止利用宣傳媒體、廣告等形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婦女的婚姻自由。

中老年婦女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中老年婦女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

第三十四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下進行綜合治理,並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內容。

第三十五條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提出求助或者知情人員進行舉報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制止、調解。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在財產、住房以及子女撫育等方面對女方給予照顧。

因男方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實施家庭暴力等導致離婚的,受害婦女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十七條 夫妻離婚後,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侵犯女方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離婚婦女或者喪偶婦女有權依法處分個人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婦女法律援助工作。對於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並免收或者減收費用。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婦女法律援助的相關工作。人民法院對於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司法救助的婦女,應當提供司法救助,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侵害農村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侵害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害人還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利用宣傳媒體、廣告等形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由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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