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行業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路安全暢通,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省政府的有關規定,按照“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民眾監督”的管理體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行業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突出“企業負責”,加強“行業管理”,強化執法監督,充分發揮指導、協調、監督、服務的職能。
第三條 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關是公路行業安全管理主管部門。
各級公路行政主管機關應設定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公路行業安全管理的職能。
省公路管理局對全省公路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有指導、協調、監督、服務職能。
第二章 機構 人員
第四條 各市、州、縣公路行政管理機關和局直屬管理單位均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小組),由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組長),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副組長)。並設定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第五條 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條件
1、身體健康、大專以上文化、有獨立工作能力;
2、熱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熟悉安全管理業務,堅持原則,秉公辦理;
3、能認真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有關的法律、法規。
第六條 各級公路行政管理機關應保持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和工作的連續性。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和職權
第七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小組)職責: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2、擬定本行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目標考核辦法;
3、聽取安全生產情況匯報,及時解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4、督促安全第一責任人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5、督促本單位(行業)按照上級規定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經費和裝備;
6、參與審查本單位(行業)重要安全措施的出台和重大行政許可、重點工程施工、養護施工、危橋整治改造、危險路段治理的安全技術措施;
7、指導安全監督部門的工作,領導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和組織安全檢查活動;
8、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抓好典型,總結經驗;
9、參與因自然災害導致公路通行中斷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惡性事故的施救、調查、分析、處理。
第八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小組)職權
1、對單位(行業)貫徹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有權向上級反映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2、對本單位(行業)管理範圍內安全管理混亂的單位、重大施工項目安全措施不到位、重大許可事項安全技術措施達不到標準,有權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其停工整頓和停辦許可;
3、對嚴重影響公路安全通行和嚴重侵害公路產權的重大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有權向當地政府通報情況並督促管轄單位進行處理;
4、對發生本行業的重大事故,有權督促和責成事故單位或企業法人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5、對所屬單位的評比、表彰、獎勵,有權行使“安全一票”否決。
第九條 省公路管理局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1、宣傳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2、參與起草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和制度;
3、指導和參與公路系統安全生產和管理工作;
4、負責局直屬單位安全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協調;
5、負責擬定全省公路安全工作計畫、總結並組織實施年度公路安全目標管理考核;
6、負責全省公路安全生產情況綜合調查、考察、督查,做好信息收信與交流;
7、協助局安委召開全省公路安全工作例會;
8、負責組織全省公路系統的安全檢查、競賽、宣傳;
9、參與全省公路系統重特大安全隱患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惡性事故的調查,並督促有關部門或單位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整改和處理;
10、負責全省公路系統安全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11、承辦領導或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條 各市、州、縣公路管理局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轄區內公路安全生產管理的實施細則;
2、擬定年度安全工作計畫、總結和安全考核指標,並組織實施;
3、負責本轄區內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查,指導和督促企業和施工單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措施;
4、組織開展轄區內安全檢查、安全競賽、安全宣傳活動,總結推廣經驗;
5、負責轄區內公路安全生產的情況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或建議;
6、負責轄區內公路安全事故的及時上報;
7、參與轄區內安全事故的調查,監督事故單位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
8、負責轄區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9、搞好安全管理基礎工作,負責安全報表的統計上報;
10、管理使用安全經費,做到專款專用;
11、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安全例會制度
1、省局每季召開一次安全例會,如有特殊情況可及時召開安全專題會議;
2、安全例會內容:
⑴傳達學習有關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檔案、會議精神;
⑵分析安全形勢,總結安排季度安全工作;
⑶研究和解決安全管理中一些重大問題。
3、安全例會記錄要求規範、齊全、清楚。
第十二條 安全檢查制度
1、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隱患、查違章;
2、安全檢查形式
⑴定期檢查:每年組織二次;
⑵正常檢查:以各單位自查為主,群防群治,主管部門及組織抽查;
⑶重點檢查: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季節的需要,組織對重點單位,重點部位進行的專項檢查。
第十三條 事故統計上報制度
1、事故統計報表、內容、標準,由省局安委依據上級規定製作、頒發、填報;
2、事故統計報表時間,由省局安委統一規定,準確及時填報;
3、事故統計報表,要真實可靠,準確及時,不得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
第十四條 重、特大事故跟蹤制度
1、凡因水毀、坍塌、山體滑坡、路基塌陷、橋樑跨塌、人為破壞、野蠻施工等引起幹線公路交通中斷兩小時內不能修(恢)復,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均屬重、特大惡性事故,兩小時之內均逐級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在12小時之內報送重、特大事故快速報告單;
2、市、州、縣公路管理機構領導,在接到重、特大惡性事故報告後,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修,做好善後工作,儘量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並跟蹤事故處理情況;
3、事故單位應組織力量對重、特大惡性事故的發生、經過、原因進行調查,做出結論和技術鑑定,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肅查處,並事實求是寫出事故報告。
第十五條 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1、安全目標管理及考核辦法由市(州)級安全管理部門隨年度工作計畫一併下達,目標要量化、辦法要便於操作,責任要到人;
2、安全目標管理考核每年進行一次;
3、安全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縣局自查,市(州)局普考,省局抽考或複查;
4、安全目標管理考核獎勵種類、名額:
⑴安全目標管理先進單位:省局評(市、州)1-3名;
⑵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個人:省局評(省、市、州、縣)1-30名,市局評(市、州、縣)1-8名。
5、安全目標管理先進單位條件:
⑴單位成立了“安全委員會(領導小組)”,黨政工團齊抓共管;
⑵安全管理“責任、機構、人員、經費”落實;
⑶年度安全工作有計畫、有檢查、有措施、有總結;
⑷堅持例會制度(每年最少不低於4次);
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含事故責任追究制);
⑹有重、特大事故(含自然災害事故)搶救應急方案;
⑺有重、特大事故隱患立案、整改和消案制度;
⑻安全基礎工作紮實,內務管理規範,台帳清楚,報表齊全、上報及時,檔案完善,記錄真實;
⑼無任何大小責任事故和工程質量事故;
⑽安全目標管理考核達90分以上。
第十六條 安全經費管理制度
1、各市、州公路局應從年度預算經費中列支專項安全生產管理經費,預算項目安全管理經費必須遵循“提足、管好、專款專用”的原則;
2、安全經費必須由市、州公路局統一安排,並專項立帳;
3、安全經費只能用於安全會議、宣傳、競賽、培訓、表彰、安全設備的購置、安全人員的通訊費用及其它活動的開支,不能挪作它用;
4、安全費用由市、州安全主管部門編制使用計畫,報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安全基礎工作管理制度
1、建立各種原始記錄,如安全會議記錄、案件查處記錄、安全檢查記錄;
2、進行管轄單位和公路產權登記,掌握重點部位的分布;
3、室內布置圖表化,檔案資料管理規範化,辦事程式制度化;
4、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設施,包括交通工具、移動通訊設備、照相攝影器材、現場勘測箱、電腦、傳真機等現代辦公用具,以利於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 安全獎勵應貫徹精神獎勵為主,物資獎勵為輔的原則。
第十九條 安全獎勵種類
1、安全管理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獎:每年評選一次,由其主管部門按不同檔次,給予精神和物資獎勵;
2、突出貢獻獎:凡對安全工作特別重視,且所屬單位安全工作成績特別顯著的領導;對從事安全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所研究的科研成果,對行業安全生產確實有推廣、套用價值,由市、州局推薦,省局審查,報交通廳批准,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獎勵;
3、在特定的環境處理突發事件,使人員免遭傷亡或減少傷亡,財產免遭損失或減少損失的單位或個人,各市、州局一經發現,即日上報材料,省局核實,報請省交通廳批准,給予通報表彰、獎勵或報請記功;
4、凡省交通廳組織的安全目標管理檢查中評比活動,應按其獎勵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 凡年度安全目標管理未達標或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單位,其評先、授予榮譽稱號資格,實行安全“一票否決”。
第二十一條 如因安全管理混亂、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導致一般事故不斷,嚴重影響所屬單位正常工作和生產程式,經多次督查整改不好,上級主管部門將追究該單位第一責任人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由於嚴重官僚主義、瀆職、玩忽職守,或者挪用安全經費導致安全工作不能正常開展,乃至發生重、特大事故,依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和《省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省政府第148號令),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