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省人事廳、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做好駐湘部隊隨軍家屬和子女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

(湘政辦發〔1997〕2號1997年2月27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勞動廳、省人事廳、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做好駐湘部隊隨軍家屬和子女安置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關於做好駐湘部隊隨軍家屬和子女安置工作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

駐湘部隊擔負著鞏固國防,保衛祖國和我省經濟建設的急、難、險、重等任務的特殊使命。做好部隊隨軍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對於加強軍隊建設和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加強軍政軍民團結,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省政府領導指示,為了認真搞好在湖南經濟建設和1996年抗洪救災中,為搶救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作出了突出貢獻的駐湘部隊的部分隨軍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現將有關意見報告如下:

一、提高認識,積極做好駐湘部隊部分隨軍家屬、子女的接收安置工作。各用人單位要從加強軍隊建設、鞏固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來認識這次隨軍家屬、子女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對各級勞動、人事部門統籌安置的人員要認真、及時接收安置。

二、安置原則。這次駐湘部隊部分隨軍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分別由省、地(州、市)勞動、人事部門商機構編制部門制定安置分配方案。安置到中央在湘、省屬單位的,由省勞動廳、省人事廳採取指令性辦法一步安置到位;安置到各地州市的直屬單位的,由當地勞動局、人事局商機構編制部門具體負責安置到位。總的原則是:根據部隊駐地就地就近安排;以自收自支、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和企業安置為主,不安排到特困企業;執行和參照執行公務員制度且有空編的單位可接收轉任的公務員(幹部)。

三、凡安排到事業單位又需新增事業編制的,應先到機構編制部門辦理增編手續。

四、隨軍家屬、子女接到勞動、人事部門安置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單位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不辦理或不服從安置的,勞動、人事部門不再負責其工作安排。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

 省勞動廳
 省人事廳
 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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