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18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1-17
【生效日期】1984-01-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止賭博活動的決定
(1984年1月17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省六屆人大第一次會議交付的關於禁止賭博活動的議案。會議認為,我省隨著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深入開展,特別是幾個月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賭博活動雖有所收斂,但賭博之風仍未剎住。為此,根據我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精神,特作如下決定:
一、賭博是違法行為,它腐蝕人們的思想,污染社會風氣,誘發犯 罪,妨害社會秩序,嚴重影響廣大民眾的生產、工作和生活。對於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必須一律禁止。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把打擊、禁止賭博活動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切實抓好。要廣泛深入地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教育人民自覺地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秩序。
三、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幹部和民眾的思想政治工作,積極地開展正當的文化娛樂活動,教育他們不得參與賭博活動。對參與賭博活動的幹部,一經查明,應嚴肅處理。
四、參與賭博活動的人員,在本決定公布後,只要不再重犯,不予追究。
五、對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賭棍、賭頭、設賭抽頭的窩主和教唆犯,以及提供賭具、賭場,從中牟利的,或者多次參與賭博活動,屢教不改的,必須依法懲處。對兼有盜竊、搶劫、殺人等其他罪行的,應按數罪併罰,依法從嚴懲辦。對主動向公安、司法機關坦白交代或揭發同夥的,可以從寬處理。
六、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權制止、檢舉揭發賭博行為。任何人不得阻撓公安人員查緝賭博活動,不得包庇賭博人員,不得對檢舉揭發人進行行兇、打擊報復。違者,必須嚴肅處理。
七、因賭博輸贏直接形成的債權債務,經公安機關核實認定後,宣布一律無效。
八、對檢舉揭發賭博活動的,或者協助公安人員抓賭有功的,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九、對應追究刑事、行政責任的賭博人員,必須分別依照刑事訴訟法、勞動教養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十、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