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職責
(一)負責分局組織建設和公安民警隊伍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按照市公安局計畫,管理分局民警的教育、培訓及警銜申報等工作。
(二)依法查處轄區內各類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防範和打擊各種刑事犯罪活動。
(三)負責轄區內治安管理與防範工作,對民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制意識;指導和協調轄區內治安保衛組織的業務工作;按照市公安局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負責區消防管理和救援工作。
(四)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受理、審核轄區內各類入戶申請;負責轄區內外來人員暫住證的申請、審核及發放工作;辦理、發放《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和《少年兒童證》;負責向市公安局上報人口信息資料。
(五)負責轄區內特種行業和治安管理工作,按照市公安局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易燃易爆物品、槍枝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六)負責轄區內保全行業的指導與管理;協調、指導基層派出所加強治安管理和防範工作;依法監管各類犯罪刑滿、勞教釋放等人員,指導基層派出所幫教違法青少年工作。
(七)負責轄區看守所和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分局下設強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八)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九)對分局所屬各執法單位和民警的執法活動進行內部監督。
(十)承辦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單位地址
深圳市寶安區湖濱路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