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形式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
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機構成立
12月24日上午,烈山區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
區委書記張力,區委常委、區紀委書記、區監委主任孫國華共同為區監察委員會揭牌,標誌著備受各界廣泛關注的烈山區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重要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