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27號]

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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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於2015年4月27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4月28日起施行。

檔案概況

總署令第  227 號

《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15年4月27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 長  於廣州

2015年4月28日

修改規章

為依法推進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的創造活力,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主席令第8號)、《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8號)以及《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要求,海關總署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等6部規章進行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5號公布)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八條第(二)項、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註冊資本”的表述。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1號公布)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五條第(一)項中“註冊資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的表述。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9號公布)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八)項、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三)項。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0號公布)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項。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3號公布)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九條第(三)項、刪去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註冊資本”的表述。
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1號公布)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六條第(二)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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