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流程
按照相關規定,加工裝配契約必須在契約到期或最後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後的一個月內,憑當地稅務部門在海關“登記手冊”內簽章的核銷表,連同有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以及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辦理核銷手續。核銷時應遞交下列單證:(1)“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
(2)經海關簽章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3)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契約核銷申請(結案表)。
(4)對損耗率較高的產品,應提供詳細的加工生產用料清單和加工工藝說明。
(5)海關需要的其他有關材料 。
其他方法
為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體現促進與服務生產的方針,海關根據不同的企業和商品分別採取信任核銷、一般核銷和重點核銷等方法進行核銷。
核銷完畢,企業向海關領取加工裝配“核銷清表”,並按海關規定處理契約項下進口的機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