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區人民法院

海珠區人民法院

海珠區人民法院位於廣州市中心城區,轄區面積90.45平方公里,轄區人口140多萬人。 海珠區人民法院內設辦公室、立案庭、刑事審判庭、少年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調研科、監察室、政工辦、司法警察大隊、後勤服務中心等16個部門。現有幹警194人。

機構概況

海珠區人民法院位於廣州市中心城區,轄區面積90.45平方公里,轄區人口140多萬人。

海珠區人民法院 海珠區人民法院

海珠區人民法院內設辦公室、立案庭、刑事審判庭、少年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調研科、監察室、政工辦、司法警察大隊、後勤服務中心等16個部門。現有幹警194人。

海珠區人民法院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積極踐行“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工作方針,團結拼搏,開拓進取,全面加強各項審判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近年來,該院收結案數不斷攀升,2003年至2007年10月,共新收各類案件86541件,審結和執結83903件。2000年、2002年連續兩次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人民滿意的好法院”稱號。2003年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授予集體一等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欣然為該院親筆題字:“法重如山,清正守廉”八個大字。

目前,海珠區人民法院正在實施人才強院、制度強院、科技強院戰略,新審判業務大樓亦正在興建,相信不久的將來,該院將以更優秀的軟硬體為社會提供更優質的法律服務。

主要職責

海珠區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接受上級法院的監督和指導,對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理法律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的由區法院管轄和區法院認為依法應當由該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審查和處理不服該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以及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

(三)審判由本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執行該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決定,以及法律規定應當由該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五)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六)負責該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和紀檢、監察等工作,按照幹部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員。

(七)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八)承辦其他應由本法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海珠區法院機關內設16個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有關司法政務,管理有關事務;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領導交辦的事項以及區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區政協委員提案;負責與區人大代表聯絡工作;負責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會務工作;負責院審判委員會會務及日常工作;負責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院印章管理和收發及司法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負責檔案、電報的收發、傳閱、交換和保密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簡報、情況反映等工作;負責院計算機網路、辦公現代化計畫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院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工作。

(二)立案庭(掛海珠區人民法院信訪辦公室牌子)

負責院各類案件的立案和審判流程管理;審查不服該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和再審改判的或未經複查、再審的申訴、再審申請,決定是否立案;審查訴前及立案階段的財產、證據保全申請並作出裁定,執行財產、證據保全裁定,收轉各類訴訟資料,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核算訴訟費,辦理訴訟費的緩、減、免手續;負責信訪和司法救助申請事宜。

(三)刑事審判庭

審理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或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審判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四)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侵權案件。

(五)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侵權糾紛案件;審判證券、期貨、票據、股權等案件。

(六)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物業管理等房地產糾紛案件)。

(七) 民事審判第四庭

負責審理由該院管轄的涉外一審民事和涉港澳台的商事糾紛案件。審理髮生在轄區內除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件之外的,且案件爭議金額不滿人民幣200萬元,案情簡單,社會影響不大的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

(八)行政審判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九)審判監督庭

審查處理該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院領導、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負責全院各類案件的監督、分析、評查,及提出錯案追究建議;負責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

(十)少年審判庭

審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包括被告人為未成年人的或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未成年人為首犯、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達到一半以上的刑事案件;負責審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審理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行政訴訟案件;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區域的未成年人的案件;開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和學術研究交流,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十一)執行局

執行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決定以及法律規定應當由該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外地法院依法委託執行的事項。

(十二)調研科

負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調查研究工作;編寫內部刊物,起草工作計畫、總結、工作報告、會議材料及其他重要檔案;負責司法統計;研究、徵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負責聯繫新聞媒體,聯繫和接待採訪法院工作的記者;管理圖書、報刊資料。

(十三)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該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對該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追究工作;查處該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十四)政工辦公室

負責該院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負責該院各類人員的考錄、任免、調配、工資福利、公費醫療、計畫生育、教育培訓、考試考核、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等工作;管理人事檔案、採集分析人事信息,組織落實各項組織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制度;負責該院宣傳教育,黨員、黨務管理工作;負責法官等級評定和司法警察警銜的有關工作。

(十五)司法警察大隊

執行司法警察工作的條例、規定、辦法;實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押解人犯、開庭審判值庭和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財產保全等任務;負責檢查、監察該院槍枝、彈藥的使用;接受上級司法警察機構的調遣;協助有關該院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六)後勤服務中心

海珠區法院後勤服務中心,為區法院管理的科級事業單位。負責法院機關、直屬和派出單位的物業管理、公務用車、文印、衛生、綠化等後勤保障管理和其他輔助性、服務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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