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監督管理和評估工作;負責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創新社會組織的治理方式。
(三)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承辦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指導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五)監督執行省、市的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社會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六)指導全市城鎮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認定工作。
(七)負責行政區劃管理工作,擬訂行政區劃規劃;負責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調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負責地名工作,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八)負責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村(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社區建設。
(九)負責社會福利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工作,擬訂並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負責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生活保障工作;負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負責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城鄉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健全相關機制,完善相關制度,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
(十二)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規劃的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十三)負責民政項目實施工作,擬訂民政建設項目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的貫徹執行,負責民政項目資金管理、項目審核、論證、驗收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十四)負責老齡工作,擬訂老齡工作政策、發展規劃和措施,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市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辦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人事、財務、統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起草相關規章草案;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民政政策理論研究、依法行政監督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和執法考核等工作;指導和監督民政事業資金管理。
(二)優撫安置科(掛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牌子)。
承擔指導和監督國家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的實施工作;承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監督實施烈士褒揚辦法;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和優撫事業機構的管理工作;指導城鄉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承辦復員退伍軍人穩定工作和軍休服務管理工作;承辦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具體工作。
(三)救災科(掛社會事務科牌子)。
擬訂救災工作辦法;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上報和發布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災民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組織實施救災項目;擬定減災規劃。指導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和殯葬管理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擔涉港澳台兒童收養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四)社會福利科。
負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擬訂養老服務發展規劃,建立完善養老服務政策制度,指導引導社會資本開展養老服務;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實施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辦法;督促落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承擔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落實工作;承擔慈善事業發展促進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承擔民政項目實施工作,擬訂民政建設項目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的貫徹執行,承擔民政項目資金管理、項目審核、論證、驗收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社會救助科(掛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公室牌子)。
擬訂社會救助規劃,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指導落實五保供養政策;承辦社會救助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醫療、司法救助相關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城鄉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認定工作,受理市內跨縣(區)低收入核對工作,受理低收入核對工作中的投訴、舉報,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違規問題;對有異議的低收入核對結論進行覆核。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掛社會組織管理科牌子)。擬訂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規劃;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鄉鎮政務公開、村務公開、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城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行政區劃規劃;承辦行政區域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辦區內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參與相關邊界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承擔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及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核工作,承辦全市地名信息管理及地名管理的其它相關工作。承擔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縣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地區級所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負責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
現任領導
局長:三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