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擔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區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擬定廉租住房政策及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自治區和烏海市有關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
3、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定全區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區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4、承擔監督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的責任。貫徹執行建設項目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貫徹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執行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評估並監督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5、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擬訂全區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6、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監督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築內外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等集管理。
7、承擔城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責任。負責城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城鄉給排水、污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城鄉基礎設施、市政公益項目、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及其它政府投資有關項目的建設;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8、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配合指導全區村鎮規劃編制、農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小城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區重點鎮的建設。
9、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
組織或參與房屋和市政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監督建築業企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機構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技術規範。負責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的實施,指導舊有建(構)築物的抗震加固。
10、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節能產品、房屋牆體材將革新工作。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11、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12、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