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表面工程協會

本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機構簡介

浙江省表面工程協會於9月6日上午10時召開成立大會。這次大會,除邀請省市科學技術協會、省民政廳領導到會外,還特別邀請中國表面工程協會理事長沈烈初博士,中國科學院院士曹楚南教授,中國特大型企業、金川集團董事長、總經理李永軍到會。這是對我協會的極大支持。
2003年11月籌備協會發起人向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正式遞交了關於籌備成立浙江省表面工程協會的報告。2004年1月29日,浙江省科協以浙科協發(2004)年3號文批覆同意組建。明確業務主管單位為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3月9日成立了籌備委員會,具體領導部署協會的籌備工作。期間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和浙江省民政廳有關規定,於2004年5月30日正式向浙江省民政廳遞交了申請成立社團的各類檔案資料。浙江省民政廳於2004年6月28號以浙民民復[2004]28號文正式批覆準予籌備成立浙江省表面工程協會。在這短短的半年時間內,籌備委員會通過緊張而有序的工作,在省科協學會部和省民政廳民間組織服務中心的具體指導下,協會完成了社團登記成立的全部工作。
目前,理事會班子已經組成,協會設立了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並配備了3名專職幹部,辦公室設在富雲大廈703室。協會下設7個工作委員會,4個專業委員會,並聘請了沈烈初博士、曹楚南教授、李永軍董事長為我協會的特邀顧問。協會的網站將於9月1日正式開通。另外,協會還將出刊“表面科學與工程”雜誌,聘請了曹楚南院士為本刊的特邀顧問,並邀請了由28名德高望重的教授、研究員、高工和專家學者組成特約編輯委員會。第一期在成立大會時與代表見面。
協會將根據本會制定的章程,根據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一屆一次理事會紀要中提出的總體思路和工作重點,積極地、主動地開展工作,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全面推進清潔生產,為促進我省表面工程學科的發展,提高表面工程行業競爭力和整體素質作出應有的貢獻。

協會章程

浙江省表面工程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浙江省表面工程協會(英文譯名:ZHEJIANG SURFACE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縮寫ZJSEA)。
第二條 本會是浙江省從事表面工程(塗裝、電鍍、防鏽、熱噴塗、轉化膜、化學或物理氣相沉積、雷射熔敷等)的企事業及相關的教學、科研、設計、設備與原輔材料製造和經營,及與表面處理工程有關的單位及科技人員自願組成的跨行業、跨學科、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學術性社會組織。本會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面向二十一世紀,落實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貫徹國家對清潔生產的要求,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以交流、導向、服務為工作方針,為會員和行業服務,為促進表面工程學科的發展和提高表面工程行業的競爭力和整體素質,加速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做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主管單位是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經省民政廳依法登記,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富雲工貿有限公司(杭州市秋濤路489號富雲大廈,郵編31001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表面工程學科的全面發展,並大力促進與國內外同行企業開展經濟、技術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動;
二 積極組織培訓表面工程的技術人才,提高有關科技人員和企業的素質;
三 向政府部門提出發展表面工程發展方向、經濟技術政策的建議,以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四 開展對本學科與行業的基礎調查工作,為政府部門制定發展規劃提出建議,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本學科與行業規劃的制定和有關技術方案的論證;
五 發揮協會特點,開展產、學、研合作,促進科學技術向生產力轉化;促進多方協作,結合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開展技術攻關;
六 引進推廣先進技術,促進我省表面工程高新技術的產業化
七 認真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參與制定、修訂行業標準,維護會員合法權利;
八 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對本行業產品進行檢測評估。
九 承辦政府部門及其團體委託本會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從事有關表面工程的科研、教學、設計、企業單位以及相關的設備、原輔料製造與經營單位和其中具有大學及同等學歷的管理、科技人員、企業家及具有高級職稱的技工和技師,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行業和專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的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 獲得本會提供的科研成果、資料和信息以及其他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參加本會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會提供科研、生產、技術等方面的有關資料,反映有關情況;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的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 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成員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會議的,取消其理事會成員資格。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研究制定重大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一) 審定理事的增補與調整,在下屆會員代表大會上追認;
(十二) 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專業領域內較有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對本學科或行業和協會工作做出過貢獻、有知名度又能堅持參加協會活動的老理事和有關人員為本會專家委員會成員、特邀顧問或顧問,對本會的重要工作和活動提出建議和意見。
專家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特邀顧問、顧問可列席本會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主要用於:
一 協會組織的學術、行業活動的費用;
二 出版刊物、交流資料的費用;
三 購置報刊、專業書籍、雜誌等的費用
四 辦公費用和差旅費;
五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 本會約聘人員的津貼;
七 對會員獎勵的費用;
八 與國際交流的活動費用;
九 本會業務範圍內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4年7月16日第1 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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