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全部政府性資金使用績效、經濟責任、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和資源能源、社會保障資金、文化教育資金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省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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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二)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負責向省政府和審計署提出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省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負責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省級投資和以省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省級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省政府規定的省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省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由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省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負責按規定對省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省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負責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省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組織專項審計調查。
(七)負責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負責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當地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市、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市、縣(市、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市、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設區的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承擔審計署授權的審計事項。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審計廳設16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處理廳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起草有關報告、檔案,處理文電;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政務公開、宣傳、新聞發布、信息、保密、信訪、檔案管理等工作。承辦廳機關事務工作,負責財務管理、行政後勤、安全保衛,管理、監督廳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
(二)法規處。負責草擬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對下級審計機關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和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審核和覆核廳機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審計移送處理書;辦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聯繫特約審計員。
(三)財政審計處。負責審計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審計省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情況;審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處(掛黨政機關經濟責任審計處牌子)。負責與省級財政有撥款關係的省人大機關、省政協機關、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負責省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五)文化教育審計處(掛省屬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處牌子)。負責省政府文化、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管理部門和相關省屬事業單位、高等院校、民眾團體、文化企業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六)金融審計處。負責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責任審計;負責省政府規定的省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根據省政府授權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企業進行審計;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七)經貿審計處(掛省屬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處牌子)。負責省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省重點國有企業和省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八)外資審計處。負責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負責省政府涉外管理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九)農業審計處。負責省政府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十)環境資源審計處。負責省政府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旅遊和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社會保障審計處。負責省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十二)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一處。負責省政府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直接審計省級投資和以省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十三)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二處。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省級投資和以省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十四)經濟責任審計一處。承擔省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協調落實省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監督事項。
(十五)經濟責任審計二處。負責市、縣(市、區)長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管理和實施;負責設區的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六)人事處。負責廳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組織和指導審計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協助設區的市組織部門管理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審計廳行政編制144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審計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4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17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