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和增加的職責
1.將原區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局(區僑務辦公室)、原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和原區旅遊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和旅遊局。
2.增加協調推動區直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3.增加其他宗教活動管理工作的職責。
4.增加承擔洪山地區高校內的宗教事務日常管理工作的職責。
5.增加支援西藏等地建設工作的職責。
6.增加參與涉疆、涉藏、維穩和反恐工作的職責。
7.增加負責協調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洪山區活動和區內民間組織參與國際非政府組織活動的調研、管理的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的職責。
2.加強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反恐防恐有關工作中的涉外事宜的職責。
3.加強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涉僑工作的職責。
4.加強旅遊綜合協調和應急救援的職責。
(三)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關於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和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和旅遊發展的理論、政策和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相關政策性建議和意見。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指導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和全區旅遊工作;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統籌協調和歸口管理外事、僑務、引智、港澳工作。
(三)負責民族宗教外事僑務事務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以及宣傳教育工作;擬訂全區旅遊業發展政策措施、總體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做好涉疆、涉藏、維穩和反恐相關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和社會和諧穩定;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承辦對口支援西藏等地工作;承擔少數民族特需生活用品供應的指導監督工作,參與做好少數民族清真食品的清真標準監管工作。
(五)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指導和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承擔洪山地區高校內的宗教事務日常管理。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進行其他宗教活動管理;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對宗教場所的設立和重大宗教活動進行審核;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七)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區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基層民族宗教工作幹部的培訓。
(八)負責全區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承辦區領導同志的出訪報批工作;負責為因公出國(境)人員出具出國(境)任務批件,並辦理護照、簽證和其他有關證件;負責接待來我區訪問的僑領、重要外賓;統籌安排區領導的外事、僑務、引智、港澳事務活動;指導協調區重要外事活動禮賓事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涉外工作中的反恐工作;協調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區活動和區內民間組織參與國際非政府組織活動的調研、管理工作;
(九)負責開展華僑、華人及其社團的友好聯誼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涉僑突發事件和通過僑務渠道開展對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華僑、華人資金、技術、人才引進工作,推動涉僑經濟、科技合作與交流,協調涉僑經濟投訴工作。
(十)負責海外僑胞、外籍華人、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僑眷的來信來訪工作,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歸國僑胞、僑眷的各項政策落實和僑務扶貧工作。
(十一)統籌協調全區旅遊業發展。參與旅遊景區(點)、賓館飯店和有標誌性意義建築項目的前期預審工作;建立強化旅遊綜合協調機制;牽頭組織開展城市旅遊服務功能建設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區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的協調工作;培育和完善旅遊市場;建立旅遊宣傳網點;組織指導旅遊會展節慶活動;負責開發全區會展旅遊經濟;組織指導旅遊產品的開發及推廣;指導全區旅遊文化的發掘、提煉和產業化工作;指導旅遊商品的科研和開發;協調全區出國旅遊和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及邊境旅遊的有關事務。
(十三)對全區範圍內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進行行業管理。依法參與國內旅行社的監管工作;參與指導全區旅遊景區(點)的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組織指導旅遊飯店的星級申報工作;協調、指導並承擔工農業旅遊示範點、農家樂等特種旅遊有關工作;負責行業誠信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行風建設;協調、指導旅遊安全管理、緊急救援、旅遊保險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旅遊資源普查、評估、論證,建立旅遊資源檔案;指導協調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指導協調重點旅遊區域的規劃開發建設;指導協調全區旅遊項目工作;引導休閒度假,協調指導假日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負責旅遊名鎮、旅遊名村、特色街區創建工作;監測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旅遊行業統計及信息發布;參與旅遊業的社會投資和外資引進工作。
(十五)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督促指導旅遊投訴工作;組織開展旅遊市場綜合治理和市場執法工作,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十六)參與指導旅遊教育培訓考核工作;參與指導旅遊行業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考核和等級考核以及申報、核發崗位證書工作。
(十七)負責國家確定的旅遊黃金周活動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宣傳促銷、市場檢查及信息統計上報工作;指導旅遊行業協會工作。
(十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和旅遊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外事僑務科)
(二)民族宗教科(旅遊科)
人員編制
區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和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名,其中:局長1名、黨組書記1名、副局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3名。(因機構改革原因已超職數配備的領導幹部,逐步調整到核定的職數限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