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縣水利局

(四)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處理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及全縣範圍的水務事項。 (八)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鄉(鎮)供水以及農村人畜飲水工作。 (九)主管水行業的水電管理;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

部門設定

泰和縣水利局現有職工62人,其中局機關行政人員17人。行政機關設有辦公室、計畫財務股、水土保持股、水利建設與管理股、農村水利股、水政股、防汛辦和監察室;下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12個:南車水庫工程管理局、南車灌區管理局、老營盤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局、槎灘渠水利管理委員會、梅陂水電管理委員會、水土保持站、白雲山泰和灌區、水資源管理辦公室、洞口水庫管理委員會、縫嶺水庫管理委員會、蘆源水庫管理委員會、楓山水庫管理委員會;下屬企業單位1個:水電施工隊。

機構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全縣水行業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擬定各項與履行水行業管理職責有關的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監督實施;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
(二)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在全縣範圍內對水資源實行地表水與地下水、水源地與輸水河道、水量與水質的統一規劃和統一調配;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除澇的論證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並監督執行;負責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水質報告。
(三)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道水域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並對污染超標嚴重河段的各排污口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四)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處理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及全縣範圍的水務事項。
(五)擬定水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行業各項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督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水行業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的意見。組織徵收法律法規和省、市、縣政府規定的相關規費。
(六)負責水行業的科技和涉外工作,編制全縣水行業的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全縣水行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監督國家和部省市頒布的行業技術標準和工程規程規範的實施,指導水行業的在職培訓、成人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
(七)編制、審查水行業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主管全縣河道、水庫、河口灘涂等水域、岸線以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工作;負責縣管涉水建設項目審查編報和河道湖岸、河口灘涂的綜合治理和開發;對全縣水工程建設進行行業管理,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組織指導水工程的安全監管。
(八)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鄉(鎮)供水以及農村人畜飲水工作。
(九)主管水行業的水電管理;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
(十)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歸口管理農村“四荒”資源的開發治理。
(十一)負責局機關、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職稱評聘等工作;對局屬單位國有資產進行有效管理,建立水行業事業發展基金,促進水行業事業發展,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按規定管理局屬單位的領導幹部;指導水行業的職工隊伍建設。
(十二)承擔泰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洪抗旱工作;組織制訂縣內小(二)型以上水庫、千畝以上堤防的洪水御案、度汛方案;對江河湖庫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負責全縣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大、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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