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員嚴禁提前介入房屋拆遷規定

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落實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其中,實施辦法明確提出:法院人員嚴禁提前介入房屋拆遷。 實施辦法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和落實法官的權益保護,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徵收拆遷程式的公正化,根本上也能保障被徵收拆遷人的權益。

實施辦法相關內容

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健全完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法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有權拒絕執行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對於任何單位、個人在訴訟程式之外遞轉的涉及具體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頭意見,法官應當按照《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及其實施辦法予以記錄
第二條對於任何單位、個人安排法官從事招商引資、行政執法、治安巡邏、交通疏導、衛生整治、行風評議等超出法定職責範圍事務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拒絕,並不得以任何名義安排法官從事上述活動。
嚴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地方招商、聯合執法,嚴禁提前介入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杜絕參加地方牽頭組織的各類“拆遷領導小組”“項目指揮部”等臨時機構。
第三條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受法律保護,有權就參與審理案件的證據採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結果、訴訟程式等問題獨立發表意見。
除參加專業法官會議外,法官有權拒絕就尚未進入訴訟程式的案件或者本人未參與審理的案件發表意見。

實施辦法焦點

法院工作人員嚴禁提前介入拆遷
實施辦法第二條,與去年發布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提出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事務的要求”相比較,此次的實施辦法作出了進一步細化。
最高法司改辦相關負責人稱,《規定》發布後,仍有部分地方以紅頭檔案、行政攤派等形式,要求法院派員協助交警執勤、參與治安巡邏。少數地方法院仍安排法官從事衛生環境整治等事務,並作為政績宣傳,而這些現象產生了不良影響。因此,此次出台的實施辦法以列舉的方式界定了“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
此外,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有的部門建議將“征地拆遷”也列入“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但按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目前征地拆遷領域部分案件仍由法院負責裁判並組織執行,因此《實施辦法》未將征地拆遷工作完全排除於法定職責範圍之外,但嚴禁提前介入。

律師說法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解讀: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團隊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團隊

該實施辦法的直接目的在於法官的權益保障。但是在中國一個體制的情況下,牽一髮而動全身,其所涉及的就不僅僅是法官權益了。該實施辦法的高明之處在於不僅能進一步深化人們對法官權益保護的認識,更側重完善了當下趨勢化的徵收拆遷引發的社會問題,並在實施條例中將徵收程式的法律規定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著重保障了被徵收人的權益,能達到緩和社會矛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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