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稱

法人名稱,是指法人特定化的標誌。每個法人都有自己的名稱,以便參與民事活動,行使與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人人身權的內容之一。法人只有以自己的名稱從事法律活動,才能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和設立民事義務。法人的名稱應能表示活動的對象和隸屬關係,以便於識別。法人對其名稱享有專有權,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冒用。如法人的名稱被冒用時,法人有權依訴訟程式請求終止冒用。如因冒用法人名稱而造成被冒用名稱的法人的經濟損失,受害法人有權依訴訟程式請求賠償。冒用法人名稱的人,還應負其他法律責任。

機關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職權,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的各種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等。

國家機關只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才成為法人,才是民事的主體。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國家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係;只能以平等民事主體,而不能以法定管理職能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係;只能以本機關所必需的後勤服務保障為限,而不能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等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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