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主體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備註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美國規定
在美國,保護國家機密是政府部門的法律責任,不是普通公民的法律責任,普通公民無義務也無必要為政府保守秘密。一般情況下,普通公民可以探聽和獲取政府機密,並且有權公開出去。政府不可能追究該公民的“泄密”責任(當然,可以追究具體刑事罪行,如入屋偷竊、非法侵入政府網路系統等),政府也無權禁止公民傳播其所掌握的秘密。當然,如果政府認為被泄漏的機密真的很重要,大可以到法院申請禁制令要求法院強制機密持有人不得公開或者傳播機密。不過大多數時候,政府都不會取得法院的支持。
以上理論和做法首先是為了保護公民基本權利,保護公民對政府監督權,其次是清晰無歧義的定義用於界定"保密""泄密"所涉及的責任人和事實,最後是給政府留了一定的反制衡(普通公民)的手段,即由第三方(法院)決定某公民是否能夠傳播他所掌握的"機密"。
核心的理念在於:"如果連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利益都不能保障,那么保護國家機密的意義何在?" 因此公民基本權益>國家機密。
簡單的說,保護國家機密從法律上看,完全的政府的責任,政府若不想別人知道和傳播其秘密,那就只能自己做好保密工作,
並企求不要出現什麼疏忽和漏洞,同時也企望機密持有人手下留情,當然政府也可以要求所有手下的公務員或者所有可能接觸到秘密的人簽定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協定。發生泄密時,政府根據協定追究簽定過保密協定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但如果相關人沒簽定任何保密協定,則不受到關於泄密的法律追究(以其它罪名起訴則是另一會事)。
政府還可以宣揚全民保密,但頂多那屬於全民素質和道德教育範疇。同樣,普通無保密協定在身的公民也可以自由的獲取或者傳播國家機密,那最多只是道德問題,並不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