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名 稱: |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 索 引 號: | 000217883/2017-00052 |
發布機構: | 省政府辦公廳 | 文 號: | 冀政字〔2016〕73號 |
主 題 詞: | 發布日期: | 2016年12月31日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河北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河北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加快推進全省鹽業體制改革,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意見全文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原則。
堅持食鹽安全。確保我省食鹽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確保缺碘地區加碘食鹽與高水碘地區無碘食鹽精準供應,確保邊遠貧困地區食鹽有效供應。
堅持放管並重。在放開食鹽計畫、渠道、價格和工業鹽市場的同時,完善鹽政管理體制,提升監管效能,維護食鹽專營秩序,保障食鹽安全。
堅持依法治鹽。完善政策措施,明確部門職責,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創新市場監管方式。
(二)改革目標。自2017年1月1日,取消食鹽指令性計畫,放開食鹽價格,改革產銷區域限制,按照新的食鹽專營體制運行;2018年底前,建立起新的食鹽生產、批發企業準入制度,完成改革任務,逐步形成監管到位、競爭有序的鹽業體制。
二、強化食鹽專業化監管,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一)確保全省食鹽生產企業只減不增。不再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但不得設立新的食鹽生產企業或生產項目。(責任單位:省供銷社、省工商局)
(二)確保全省食鹽批發企業不再增加。堅持食鹽批發專營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鹽批發企業,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責任單位:省供銷社、省工商局)
(三)穩定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授權省供銷社為省政府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省鹽業工作;市、縣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鹽業工作。積極探索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研究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鹽政管理職能,創造條件逐步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最終建立起政企分開的鹽政管理體制。(責任單位:省供銷社、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四)確保全省鹽業秩序穩定有序。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建立食鹽安全管理工作聯動機制,強化鹽業市場監管,打擊假冒偽劣食鹽進入市場行為,維護食鹽市場秩序。加強食鹽零售網點監管,零售網點具體監管辦法由省鹽業主管機構制定。加快建設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範、責任可追究。(責任單位:省供銷社、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五)確保食鹽質量安全。食鹽生產經營企業要建立健全食鹽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檢驗和產品質量全過程控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食鹽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鹽質量安全工作負總責。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省外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在我省銷售食鹽,其產品須持有產品檢驗合格證或經我省有資質的省級及以上食鹽專業質檢機構批次檢測合格。(責任單位:省供銷社、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三、改革鹽業管理方式,充分釋放市場活力
(一)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我省食鹽流通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以跨省經營,市、縣級食鹽批發企業可以自主購進食鹽並在省內範圍銷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省外省級食鹽批發企業進入我省食鹽市場,市、縣級食鹽批發企業在省內開展跨區經營,可以設立分支機構銷售食鹽,具體方式按照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責任單位:省供銷社、省工商局)
(二)改革食鹽價格管理。按照“先建立食鹽儲備體系和供應應急管理制度、後放開食鹽價格”的原則,有序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採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供銷社)
(三)改進工業鹽運銷管理。全面取消對工業用鹽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工業鹽、高含鹽製品(含化工企業產生的高含鹽副產品)以及其他非食用鹽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個人的生產和銷售記錄進行檢查和監控,防止工業鹽等非食用鹽產品衝擊食鹽市場。(責任單位:省供銷社、省公安廳、省工商局)
四、加強食鹽管理制度建設,保障食鹽供應安全
(一)嚴格規範食鹽生產經營資質。
省鹽業主管機構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由省鹽業主管機構負責,依照國家鹽業主管機構新制定的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規範條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我省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資質審核細則,重新審查核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資質,依法頒發食鹽生產或批發許可證,按規定上報國家鹽業主管機構備案並在省鹽業主管機構網站公示。(責任單位:省供銷社)
(二)加快信用體系建設。
全面加強對鹽的生產、流通、使用的信用監督。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及行業協會,根據食鹽產、銷、用不同環節、不同對象,建立以信用記錄、守法經營承諾、信用檔案收集發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為主要內容的誠信體系。對食鹽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零售網點、食品加工和餐飲用鹽企業、工業鹽和高含鹽製品以及其他非食用鹽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北),實現信用信息的互聯共享、依法公示。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並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後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依法嚴肅查處,並實行“黑名單”管理,依法對其採取市場禁入等措施。各級鹽業協會要發揮好協調溝通和行業自律的作用。(責任單位:省供銷社、省發展改革委、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省工商局)
(三)加強缺碘地區碘鹽和高水碘地區無碘食鹽供應工作。省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劃定我省碘鹽及無碘食鹽供應區域,確定邊遠貧困碘鹽供應地區範圍,並實施動態監控;組織開展碘缺乏病監測,掌握區域人群碘營養狀況,為精準補碘提供技術支撐。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嚴格按照劃定的供應區域供應碘鹽和無碘食鹽,確保缺碘地區合格碘鹽和高水碘地區無碘食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缺碘地區特定人群無碘食鹽消費需求。邊遠貧困地區食鹽供應由縣(市、區)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要求,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民眾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建立衛生計生、鹽業主管機構等部門與媒體宣傳聯動機制,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孕婦、兒童和缺碘地區及高水碘地區民眾科學補碘意識。(責任單位:省供銷社、省衛生計生委)
(四)完善食鹽儲備體系和應急機制。
進一步完善我省食鹽儲備制度,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食鹽儲備體系,確保全省食鹽市場的應急供應,維護食鹽市場和社會穩定。已建立的省級食鹽儲備繼續按現行方式儲存,儲存和管理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和省鹽業主管機構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修改完善。各市要根據自身實際建立市級食鹽儲備。完善食鹽儲備信息系統,實現對政府儲備食鹽的動態實時監控。建立健全食鹽企業儲備制度,食鹽生產、批發企業最低庫存要保證不低於1個月正常銷售量。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食鹽儲備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儲備到位。加大對食鹽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發展改革、價格管理等部門研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並向同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緊急突發情況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採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出台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確保食鹽市場穩定。(責任單位:省供銷社、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五)完善食鹽監管機構和隊伍。
按照政企分開、綜合監管的方向逐步推進食鹽監管體制改革。省、市、縣供銷社要進一步改革內部管理職能,合理設定管理機構。全省鹽業系統現有在崗鹽業管理和鹽政執法人員根據需要進行整合,原企業身份管理人員要依法、依規進行人員身份轉換或進行妥善安置。各級政府根據人員編制與食鹽監管任務相匹配的原則,在現有編制限額內科學核定食鹽監管機構編制,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在本實施意見施行之日起至新的監管體制建立前,應由各級政府履行的鹽業管理和執法所需必要的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統籌安排。按照國家要求,條件成熟後將各級供銷社承擔的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同級食品藥品監管或市場監管部門。具體方案由省供銷社會同省編委辦、省財政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研究制定,報省政府批准。(責任單位:省供銷社、省編委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工商局)
(六)推動鹽業企業改革。積極穩妥推動鹽業生產經營企業改革,使專營主體適應改革要求,確保隊伍、人員穩定,保證食鹽正常供應。對省鹽務局所屬國有企業和省供銷社鹽業專營企業進行改革,由省供銷社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各級政府要抓好本級鹽業專營企業的改革,對鹽業企業改革給予必要的政策、資金支持,保證改革穩定推進。通過行政引導、兼併重組等方式培育和構建具有競爭力的企業,進一步做大做強河北鹽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產銷聯合、兼併重組,一體化發展。供銷社所屬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其控股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鼓勵企業依託現有行銷網路,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大力實施品牌戰略,打造我省自有、消費者認可的食鹽品牌,以品牌保證食鹽產品質量,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積極融入京津冀協同發展,推動區域聯合。(責任單位:省供銷社、省財政廳、省國資委)
五、強化組織領導,落實改革任務
(一)完善鹽業政策措施。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我省現行鹽業管理有關政策進行清理,銜接國務院鹽業管理有關行政法規的修改情況,推進我省鹽業管理相關法規規章修訂工作進程。(責任單位:省供銷社、省法制辦)
(二)分步實施改革。
本實施意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省有關部門要依照本實施意見要求制定相關實施細則。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批發許可證不再重新核發,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範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責任單位:省供銷社)
(三)切實落實工作責任。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履行改革責任,落實改革任務,抓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相關協作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共同推進改革有序進行。省發展改革委、省供銷社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協調,並做好督促檢查和效果評估。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研究提出解決辦法,確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