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教育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實施辦法》(冀政辦函〔2008〕92號)檔案精神,以及近日省政府出台的《河北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實施方案(2009-2011年)確定的今年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任務目標,為進一步推動和保障這一工作的順利實施,提出如下具體要求:
1、 各統籌地區、各高校(院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要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今年部署的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各部門、各高校(院所)要按照冀政辦函〔2008〕92號檔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周密部署,並積極行動起來,狠抓落實。要抓住近期大學生即將開學之際,切實將屬地的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2、我省各類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含駐冀的中央部屬院校)的在校大學生,都應按屬地原則參保,統一納入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為此,各高校(院所)應積極動員組織大學生統一參保登記和繳費,以有效應對大學生在校期間可能出現的健康風險,切實減輕學校、學生及其家庭的負擔。
3、 各高校要加強政策宣傳,做好組織引導,努力提高大學生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認識,使其樹立社會保險的意識,不是亂收費、亂攤派,認識到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大學生醫療保障問題的關心和重視,是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重要民生工程,有利於保障大學生身體健康,也有利於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和促進社會的和諧公正。
4、 各高等學校在2009年秋季學生開學報到時,暫停組織指導學生與商業保險公司簽定新的醫療保險契約。同時明確,對於學生報到後發生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在其辦理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並繳納個人參保費用後,應予以報銷,從而保證所有參保大學生切實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與高校密切配合,做好服務和銜接工作,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則,及時為參保大學生辦理參保登記、醫療費用審核報銷等手續。
5、對已參加商業保險且保險契約未到期的大學生,在自願的前提下,可由個人申請參加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並足額繳費,其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承辦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契約的約定足額支付,對保險公司賠付後低於統籌地區居民醫保政策規定的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再予核報,同時享受統籌地區規定的大學生門診醫療保險統籌的保障待遇。
6、有關大學生參保的籌資水平和補助標準按照冀政辦函〔2008〕92號檔案執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