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任區委常委兼黃山區耿城鎮黨委書記。
2010年12月10日,黃山區人大常委會接受汪全勝辭去黃山區政府副區長職務的請求。
終審判決
2016年5月16日已由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終審判決:抗訴人(原審被告人)汪全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汪全勝在擔任黃山區耿城鎮黨委書記、黃山區委常委、副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價值總計人民幣162270元。其中現金47000元、購物卡31000元、商品房(一樓結構層)8427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經黃山市黃山區紀律檢查委員會通知後,主動到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並退出全部贓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汪全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汪全勝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節,案發後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