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組織實施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起草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具體實施方案;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職權,制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工作規範,指導和監督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機構工作,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
3、擬訂全市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規劃、指導勞動力市場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制訂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負責對勞動服務企業、再就業基地和承擔就業安置任務的中小企業提供政策指導和服務;負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組織實施全市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跨地區就業工作;按分工對本市公民國(境)外就業和國(境)外人員來本市就業進行管理;負責全市就業和再就業經費管理。
4、貫徹執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組織擬訂全市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競賽等具體辦法並指導實施;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和監管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負責特種職業(工種)資格認定工作;負責擬訂並推行勞動預備制度,指導全市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再就業培訓基地、各類社會力量舉辦的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機構的工作;制訂企業職工、社會失業人員和企業下崗職工以及農村剩餘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的發展規劃及政策;指導全市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教學質量督導評估。
5、按照全市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組織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負責勞動契約鑑證、集體契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仲裁工作;指導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訪工作;指導企業勞動管理工作,審核、發布地方性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監督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用人單位勞動保護監督等;負責歸口管理的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選國家、省和岳陽市級企業勞動模範。
6、擬訂企業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對全市各類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予以監督實施;審核企業工資基金和市屬企業工資總額及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監督各類企業執行國家、省制定的企業福利政策。
7、貫徹實施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及標準並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的稽核、征繳、支付、運營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指導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按分工承辦職工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8、組織建立全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和內部審計,並認證內部審計人員資格;制訂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審定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並實施監督。
9、制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審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10、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的管理,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和信息工作,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
11、組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地方性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12、組織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