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一條 為規範資產評估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發布<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91;2009&#93;291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江西省範圍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資產評估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收取服務費。
資產評估機構在江西省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江西省範圍外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在江西省內提供資產評估服務,可以執行本辦法或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註冊地的收費規定,具體由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三條 資產評估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和委託人付費的原則。
第四條 資產評估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實施的資產評估服務(以下簡稱“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提供自願委託的資產評估及相關服務(以下簡稱“非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實行計件收費、計時收費或計件與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具體收費標準見江西省資產評估機構服務收費標準。
實行計件收費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以被評估資產賬面原值為計費依據,採取差額定率累進計算辦法收取評估費用。即按被評估資產的賬面原值的大小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相加為評估收費總額。
實行計時收費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按照完成資產評估業務所需工作人日數和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收取評估費用。工作人日數根據評估項目的性質、風險大小、繁簡程度等確定;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根據評估人員專業技能水平、評估工作的服務質量等確定。
第六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非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應由資產評估機構提出收費標準範圍,具體標準由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協商確定。確定收費標準時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和執業成本;
(二)評估業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註冊資產評估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註冊資產評估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資產評估服務業務收費契約(協定)或者在業務約定書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契約(協定)或收費條款應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簽訂契約(協定)後,因一方過錯或無正當理由委託關係終止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照《契約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採取招(投)標方式取得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業務時,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合理確定投標報價。
第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為委託人提供資產評估服務,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式。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向委託人收取評估費用,應當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二條 評估師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資產評估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保證評估質量,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服務收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的評估服務收費的;
(四)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亂收費的;
(五)不按照規定提供資產評估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資產評估機構或註冊資產評估師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或存在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之間發生收費糾紛,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與委託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受委託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區開展資產評估服務的費用,通過與委託人簽訂契約的方式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執行。《江西省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印發<江西省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業務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的復函》(贛計收費字&#91;2003&#93;827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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