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誌使用辦法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證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1998年11月21日省政府令第84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證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國家安全部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以下簡稱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誌。

第三條 偵察證限於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使用。

特別通行標誌的配置、使用範圍限於國家安全機關執行緊急任務的下列車輛:

(一)指揮車;

(二)執行偵察或者保衛任務的車輛;

(三)囚車。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偵察證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有關情況;

(三)查看或者調閱與國家安全工作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四)檢查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嫌疑人員的隨帶物品。

第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偵察證,可以進入有關單位、場所、地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可以進入機場、停機坪、外輪、口岸、保稅區、交通管制區、軍事禁區、戒嚴地區等限制進入的有關單位、場所、地區。

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緊急任務的車輛憑特別通行標誌,按照前款規定可以進入上述單位、場所和地區。

第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緊急任務時,經出示偵察證,可以優先購買飛機票、火車票、汽車票、船票或者先乘坐後補票,優先選擇班(航)次、座位;遇交通阻礙時,可以優先通行。

第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出示偵察證,可以提請海關、邊防、民航、車站對所攜帶的資料、器材、物品予以免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八條 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緊急任務並配置特別通行標誌的車輛,可以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燈信號的限制;可以在指定或非指定地點停靠,並免繳停車費;可以免費通過橋樑、渡口、公路(含高速公路)、隧道;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免受關卡檢查。

對配置、使用特別通行標誌的國家安全機關車輛,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應比照警車進行管理、提供便利。

第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緊急偵察任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出示偵察證,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完成任務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誌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予以支持、協助,並保守所知悉的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秘密。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成績顯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故意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或者泄露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秘密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偵察證或者特別通行標誌,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因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偵察證或者特別通行標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偵察證或者特別通行標誌的行為,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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