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提高案卷管理水平,更好地發揮案卷作用,根據《江西省勞動爭議處理辦法》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縣以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本級勞動爭議仲裁案卷的立卷、歸檔、使用、保管和銷毀。上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下一級勞動爭議仲裁案卷的監督、檢查、指導工作。
第二章 立卷和裝訂
第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案卷實行按年度——類別結合原則立卷歸檔。
第四條 勞動爭議仲裁案卷主要分為三類,即:裁決卷、調解卷和其他卷。
第五條 以裁決、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必須單獨立卷,分正卷、副卷兩部分立卷。正卷包括: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申請書、送達回執、開庭通知、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答辯狀、代理詞、調查證據、勘驗筆錄、調查筆錄、庭審筆錄等;副卷包括:立案審批表、仲裁庭組成人員審批表、結案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筆錄、匯報筆錄、請求報告、上級批示、各種會議筆錄、底稿等。其他卷包括仲裁建議書、仲裁決定書、不予受理書、撤訴書等案卷,可分別歸類存檔。
第六條 仲裁員應完整、及時地收集、整理案件材料。審結的案件材料應於結案之日起十日內交書記員立卷。任何個人不得存留有關仲裁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應當歸檔資料。
第七條 書記員負責立卷歸檔。勞動爭議案件審結後,書記員負責將仲裁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裝訂成冊,編寫目錄、頁碼,按類別和時間順序編號歸檔,並使用統一規格的檔案盒。
第八條 卷宗材料統一規格為A4紙張,必須是複印、鉛印、油印或用鋼筆、毛筆書寫的材
料,不得用鉛筆、原子筆書寫或複寫紙複寫。
第三章 案卷保管
第九條 案卷實行統一保管、專人負責。
第十條 案卷保管期限分為:長期、中期、短期。
(一)不服仲裁裁決起訴到法院的案卷為長期,保存期限為十五年;
(二)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為中期,保存期限為十年;
(三)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為短期,保存期限為五年。
第四章 案卷的使用
第十一條 除對仲裁結果不服到法院起訴或申請執行的案件,法院可調借正卷外,案卷原則上不準調借。
第十二條 建立案卷借閱登記制度。嚴格履行借閱手續,注意利用效果。查閱正卷需持單位介紹信,填寫查閱案卷登記表,經主辦案仲裁員初審後,由仲裁辦主任批准;除上級勞動仲裁機構外,其他人員原則上不準查閱和調借副卷。對確需借出的案卷要明確規定借閱期限,如期歸還。歸還時要嚴格檢查,確保案卷的完整。
第十三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憑證件可以查閱仲裁正卷。有關單位和個人如需摘抄卷內材料的,需經仲裁辦主任批准。
第十四條 正卷材料確需複印的,申請人應寫明複印用途,並經仲裁辦主任批准。副卷材料不準複印。
第十五條 案件當事人和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單位及個人不得查閱案卷。
第五章 案卷的銷毀
第十六條 案卷銷毀前應進行鑑定。鑑定應在勞動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主持下,由檔案管理部門和勞動爭議仲裁人員組成的鑑定小組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對經鑑定已過保管期限且確無保存價值的案卷要進行銷毀。銷毀前要編制好銷毀清冊,逐冊登記。
第十八條 案卷必須送指定銷毀站銷毀並由兩人以上監銷。案卷銷毀後,監銷人要在銷毀清冊上籤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