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簡介
江蘇銀通塑化電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6年11月,由丹龍科技、銀聯擔保等企業共同發起,主要從事塑化產品電子交易並提供信息諮詢和相關配套服務。 中心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B/T 18769—2003《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結合塑化行業現貨交易特點,推出中遠期契約電子交易模式,為廣大塑化相關企業提供先進、高效的貿易渠道,打造一流的塑化產品電子商務平台。專業化的管理團隊 公司大部分員工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匯集了市場建設、品種研發、信息諮詢等領域的眾多資深管理人才。安全的資金保障 本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常州市新北支行、中國建設銀行常州市新北支行全面合作,推出銀行監管下的交易保證金帳戶管理,嚴格區分管理交易資金和公司自有資金,充分保障客戶資金安全。
強大的交易手段 公司依託高速的網際網路和成熟的電子商務技術,採用高保密的USB-KEY客戶身份認證系統,使客戶可以在不同的工作環境下,安全、方便地進行網上交易。
交易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江蘇銀通塑化電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心”)是經合法批准、提供塑膠化工產品電子交易平台及相關配套服務的服務商。為規範中心的交易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範》(GB/T18769-2003)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之規定,本中心推出現貨電子交易模式,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江蘇銀通塑化電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自2006年開業以來,致力於提供塑膠化工產品電子交易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第三方網上交易平台,受國家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中心依託“銀通塑化電子交易網”(www.cpc-ex.com),運用安全、高效、便捷的先進電子商務技術,採用現貨電子交易方式組織會員之間的化工原料及其產品的電子交易,並提供物流、資訊、金融服務等相關配套服務。在中心和會員嚴格遵守本規則的前提下,保障各種電子化契約全面有效履行。中心有權按本規則處理各種違規行為,如會員在交易、交收等行為中發生爭議,中心有權組織雙方進行協調,協調不成,雙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中心不提供履約擔保。
第四條中心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組織會員進行電子交易。中心及中心管理人員不得參與或變相參與中心電子交易。本規則是中心、會員、指定監管銀行和指定交收倉庫必須遵守的公約。
第二章定義及概述
第五條會員是指在中國境內註冊登記,具有良好資信,依據本交易規則和有關檔案,經中心審核批准獲得交易資格,通過中心電子交易系統從事塑膠化工產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六條交易是指會員通過網際網路進入中心電子交易系統,進行報價、簽訂和履行電子交易契約,以及收付貨款和交收貨物等交易業務的活動。
第七條交易席位是指會員查看交易信息、輸入交易指令、參與交易活動的電子交易通道。
第八條交易品種是在中心電子交易系統中註冊登記的化工塑膠類大宗商品,按照中心相關規定進行交易並用於交收的標的物。
第九條現貨電子交易是指在中心規定的交易品種範圍內,買賣雙方簽訂在交收日完成貨物交收的電子交易契約的一種交易模式。
第十條契約定金是指會員通過中心電子交易系統簽訂電子交易契約,按中心規定的額度和進度交付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契約保證。
第十一條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會員買賣方之間的契約約定和本中心相關規定對會員貨款等進行資金計算、凍結、劃撥的業務活動,結算單可在公司網站、交易終端中查閱。
第十二條交收是指按照電子交易契約約定,買賣雙方對契約約定的貨物所有權辦理轉移手續的過程。
第十三條交收日是指買賣雙方會員在約定交貨日之後的兩個工作日(遇節假日自動順延),是買賣雙方辦理實物交收手續的時期。
第三章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是指在中國境內註冊登記,具有良好資信,依據本交易規則和有關檔案,經中心審核批准獲得交易資格,通過中心電子交易系統從事塑膠化工產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如果會員買賣的商品電子契約屬於國家危化品名單內的商品,則該會員必須具備國家頒發的《危化許可證》,否則會員不能買賣危化品電子交易契約。
第十五條 申請成為中心會員資格的經營者須填寫中心制發的《入市協定》,並按要求提交相關檔案。申請者須對提交的全部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全部法律責任。
申請會員須提交以下檔案資料:
(一)填寫完整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入市協定》;
(二)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公章);
(五)被授權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公章);
(六)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檔案。
第十六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中心組織的交易活動;
(二)使用中心的有關設施,享用中心提供的市場行情信息和有關服務;
(三)對中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或建議;
(四)向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投訴;
(五)中心規定可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會員的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中心的交易規則及與中心簽訂的其他法律檔案;
(二)保護好自己的交易席位和交易密碼,並對其交易席位在中心所有交易行為產生的結果負責;
(三)按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四)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每日查詢或提取中心結算數據;
(六)接受中心的業務監督,維護中心聲譽;
(七)每年將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交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會員須於情況發生後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中心: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
(二)註冊資本金額變動;
(三)企業名稱和營業場所及聯繫方式變更;
(四)經營範圍及其他事項發生變更;
(五)企業發生合併、分立、解散、被收購、企業形式變更等重大事項;
(六)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案件或經濟糾紛。
會員因未及時將上述信息向中心報告而造成其自身的損失責任自負,對中心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會員不繼續在中心參與交易,應向中心申請會員註銷手續。註銷手續未辦理完畢前,會員仍對其交易帳戶下發生的所有行為承擔全部的責任。
第四章現貨電子交易
第二十條本中心會員客戶通過網際網路進入本中心的現貨電子交易系統,在指定的現貨交易品種範圍內發布買賣指令,買賣成交後即簽訂電子交易契約,與現貨購銷契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會員買賣雙方簽訂的電子交易契約受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
第二十一條中心的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交易時間為9:00—15:30,中午不休市。
第二十二條現貨交易模式
現貨電子交易的交易模式分為現貨掛牌交易、現貨拍賣交易、現貨招標交易。
第二十三條現貨掛牌交易流程:
1、現貨賣方掛牌交易:賣方將其準備銷售貨物的詳細信息,通過交易市場交易系統進行“掛牌”,發布供貨信息。交易商品掛牌後,賣方可以隨時撤銷未成交的掛牌商品信息。買方交易商根據掛牌供貨信息進行查詢,如需購買,直接點擊欲購買商品,輸入購買價格和不少於最小交易數量的買入數量,當購買價格大於或等於銷售價格時,即按賣方價格成交。
2、現貨買方掛牌交易:買方按照將其準備採購貨物的詳細信息通過交易系統進行“掛牌”,發布求購信息。交易商品掛牌後,買方可以隨時撤銷未成交的掛牌商品信息。賣方交易商根據“掛牌”採購信息進行查詢,如需銷售,直接點擊欲銷售商品,輸入銷售價格和不少於最小交易數量的賣出數量,當銷售價格小於或等於採購價格時,即按買方價格成交。
第二十四條進行掛牌的賣方和買方可以通過修改掛牌價格,與相對應的買方或賣方進行成交。
第二十五條申報買賣的數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餘量仍存於交易系統內,繼續參加當日現貨交易。
第二十六條現貨拍賣交易是指會員向交易市場提出申請,將擬出賣商品的詳細資訊提交給交易市場,確定拍賣的具體時間,通過交易市場預先公告後,掛牌報價,買方自主加價,在約定拍賣交易時間內,無人繼續加價後,拍賣交易結束,以最高買價成交,雙方通過交易市場簽訂現貨契約並進行實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條現貨招標交易是指買方將預購商品信息資料提交給交易市場,確定招標交易的具體時間,通過交易市場預先公告後,掛牌報價,賣方自主減價,在約定招標交易時間內,無人繼續減價後,招標交易結束,以最低賣價成交,雙方通過交易市場簽訂現貨契約並進行實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八條參與拍賣交易的賣方會員和參與招標交易的買方會員需按統一格式向交易市場提供預售和預購的商品信息,會員應對其提供商品資料或需求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電子訂單成交後,即視為買賣雙方簽訂了《江蘇銀通塑化電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現貨交易契約》,交易雙方可通過系統提取電子交易契約,契約的條款由掛牌方約定,成交後買賣雙方即認同掛牌方約定的相關契約條款。
第三十條如貨物單價小於5000元/噸,交易手續費為5元/噸;如貨物單價大於等於5000元/噸,交易手續費為10元/噸(交易手續費包含交收費用)。
第三十一條中心根據會員的需求,指定若干塑膠化工產品為交易品種並在中心予以公布。超出該範圍的塑膠化工產品,會員須提前向中心提出追加交易品種申請,經中心批准並在中心電子交易系統中註冊登記並公布後方可參與交易。中心也可以根據會員的需求,取消部分交易品種。
第三十二條中心電子交易系統只接收標明會員交易席位的交易指令,會員應妥善保管身份識別裝置和密碼,該交易席位下的所有行為均視為會員授權行為。
第三十三條現貨交易系統報價是指各交易品種在交收日按照約定的交收地點、交收方式進行交收的含稅自提價格,報價貨幣為人民幣,報價單位為元/噸。成交價格即為買賣雙方最終電子交易契約的價格。現貨電子交易契約訂立後不可撤銷。
第三十四條會員發布的交易指令有效期至當日收市,在指令未成交前,會員可以撤銷指令;過了有效期系統會自動把未成交交易指令撤銷。
第三十五條買賣雙方均需向市場交納一定比率的交易定金。賣方交易定金可以是賣方在結算銀行帳戶上的交易資金,也可以是賣方在交收倉庫存放商品的倉單。
第五章結算和資金監管
第三十六條現貨電子交易的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會員買賣方之間的契約約定和本中心相關規定對會員貨款等進行資金計算、凍結、劃撥的業務活動,結算單可通過中心網站、交易系統查閱。
第三十七條中心在銀行設立由銀行監管的交易保證金帳戶。會員參與中心交易,應與中心、監管銀行簽訂《江蘇銀通塑化電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金帳戶監管協定書》(以下簡稱三方協定),按三方協定規定在監管銀行交易資金帳戶存入足額交易資金,以確保交易定金、貨款、交易費用和款項的及時結算。
中心對會員存入中心交易資金帳戶的資金實行分帳管理,為每一會員設立二級明細帳戶。
第三十八條中心對每一會員的交易定金、貨款、各項費用和款項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暫存暫付服務。中心採用一收一付、先收後付、收支相抵的結算原則。
第三十九條 現貨電子交易的定金標準:在契約簽訂時,會員凍結契約貨款總金額的20%作為執行契約定金。
第四十條會員交易資金不足時不能訂立新的現貨電子交易契約。
第四十一條 中心為會員提供交收貨款結算服務。交收貨款的結算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後付”的方法。
第四十二條中心通過發放交易結算單據或傳送數據電文方式向會員提供當日交易結算數據,會員可通過中心網站查閱、下載當日交易結算數據。
第四十三條 會員應加強交易資金管理,嚴格執行中心的有關規則、規定,並及時獲取和核對結算數據,妥善保管結算方面的資料、憑證、帳冊等以備查詢。
第四十四條 會員劃撥資金按三方協定辦理,其劃撥資金的流程為:
(一)資金劃入:中心向會員公布各指定監管銀行交易資金帳戶,會員劃入資金須指明該筆資金劃入的會員席位號和會員名稱,並及時通知中心查收;中心在確認資金到帳後,相應增加該會員交易帳戶資金;
(二)資金劃出:會員在辦理資金劃出手續時填寫《會員劃款申請單》、加蓋印鑑並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簽名;或者通過中心交易系統發出劃款指令,中心審核同意後按照《入市協定》中會員指定的帳戶辦理資金劃出(該帳戶如有變更,以書面變更為準);
會員對其按照上述程式劃入或劃出資金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六章交收
第四十五條交收是指會員根據簽訂的現貨契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的過程。
第四十六條會員簽訂的現貨契約需在雙方約定的時間進行交收。
第四十七條商品現貨交易在進入實物交收時,按雙方實際成交的價格進行結算。
第四十八條會員需在交易市場規定的時間內將足額貨款或倉單提交到交易市場。
第四十九條在交易市場規定的時間內,賣方會員交出倉單和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交易市場付給賣方會員貨款;買方會員交入足額貨款後,交易市場付給買方會員倉單,一收一付,先收後付。
第五十條買方會員在收到倉單後,應在交易市場規定的時間內至交收倉庫完成倉單所列標的物的驗收。如對交收的貨物質量有異議的,需向交易市場提交書面材料,愈期則視同對質量無異議。
第五十一條交收倉庫出現出具虛假存貨憑證、泄露會員的商業秘密等違法行為,交易市場向上級監管部門匯報,由上級監管部門按規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由於交收倉庫的過錯造成倉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倉單權利的,交收倉庫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章 糾紛調解與違約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會員對其名下交易席位在中心成交的電子交易契約負有履行契約和承擔風險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會員之間因在中心交易、交收而發生糾紛時,可自行協商解決,也可由中心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由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五十五條 在實物交收時,賣方會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如數交付倉單或交付的實物不符合契約要求或未能提供相應票據的;買方會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如數交付貨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五十六條如果第五十五條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更大損失的,違約金不足彌補守約方的損失,則由本中心協定調解,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和解,由中心所在地法院仲裁。
第五十七條買賣雙方會員在交易及交收過程中所產生的糾紛,由中心按照本規則及相關管理辦法調解。如調解不成,由中心所在地法院訴訟。
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本中心有關規定的會員,本中心視情節輕重對其給予警告、暫停交易、限制交易許可權、註銷交易帳號等處理。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風險控制
第五十九條會員無法履約或違反市場規則時,本中心可在上級監管部門許可下,採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暫停簽訂新的現貨契約;
(二)按規定作違約處理;
第六十條為防範風險,交易市場按照相關規則採取經上級監管部門許可的措施,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由會員自行承擔。
第六十一條遇以下特殊情況之一,本中心可採取改變交易時間或暫停交易等措施:
(一)交易主機故障或有關交易數據錯亂等技術原因;
(二)實時信息發布系統發生故障或停電;
(三)通告與交易有關的緊急事項;
(四)出現惡意違規行為或嚴重的破壞活動,導致交易秩序混亂;
(五)網際網路的通訊故障導致數據傳輸不正常;
(六)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六十二條如會員的掛牌價格大幅偏離於市場價格時,市場將採取與客戶溝通、限制掛牌等措施,防止惡意操縱價格等風險。
第九章信息發布和管理
第六十三條中心通過“銀通塑化電子交易網”(www.cpc-ex.com)公布中心檔案、當日交易、交收等價格行情及其它統計資料和行情信息。中心根據本規則作出的各種決定、規則調整等,均通過中心網站對外公布,除另有規定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條通過本網站的“會員中心”為會員客戶提供交易明細、交易結算單、出入金網上入口,訂單管理等信息服務。中心對會員免費使用的行情分析軟體所派生的數據和指標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十五條會員應當妥善保存在平台上發布的交易及服務的全部信息,採取相應的技術手段保證交易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安全性。本中心對會員交易數據信息保存時間自發生之日起五年。線下查詢的歷史交易數據不超過十年。
第六十六條中心配備相應設施,建立交易同步報價和成交查詢系統。交易信息發布正常,但因網際網路原因影響會員正常交易的,中心不負責任。
第六十七條中心、會員、指定交收倉庫和指定結算銀行應嚴格保守業務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江蘇銀通塑化電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有權依據會員需求和實際情況對本規則進行合理修訂。
第六十九條 交易中心自製定並公布交易規則之日起,交易規則的發布及修改應當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會員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退出。如本交易規則頒布或修改公示30日後,會員沒有提出任何異議,中心就視為會員同意並接受本規則的條款或修改條款;如會員不同意本交易規則的發布及修改,本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原交易規則妥善處理用戶退出事宜。
第七十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江蘇銀通塑化電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五月一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