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蘇錫常地區地下水資源管理的通知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蘇政發[1996]74號
【發布日期】1996-06-21
【生效日期】1996-06-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蘇錫常地區地下水資源管理的通知

(蘇政發〔1996〕74號1996年6月21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委、辦、廳、局:
蘇錫常地區長期過量開採地下水,使地下水水位持續下降,目前已形成約5500平方公里的降落漏斗。在嚴重超量開採區,水位下降速率大於3米/年,部分地方已進入疏乾開採階段。蘇、錫、常三市累計沉降大於600毫米的面積分別達到80.4、60.0、43.0平方公里,累計最大沉降量大於1米。在地面沉降嚴重的地區,橋樑淨空減少,城市地下管線和建設物遭到損壞,房屋嚴重開裂,對滬寧鐵路和新建的寧滬高速公路等基礎設施構成潛在威脅。為了保持地下水資源的自然平衡,控制地面下沉,防止地質災害發生,根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鎮供水資源管理條例》,對蘇錫常地區地下水資源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地下水必須實行計畫開採
省地礦廳負責地下水的勘查、評價,根據開採動態與地質環境的變化情況,於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度地下水的允許開採量。省水利廳根據地下水允許開採量會同省建委、地礦廳作出地下水年度開採計畫,報省政府批准後,下達各市、縣嚴格執行。市、縣政府要組織水利、城建、地礦部門依據地下水年度開採計畫,制定市、縣地下水開採方案,調整開採井布局和開採層位,根據各自的分工抓好落實工作,在每年取水高峰期要進行地下水開採抽查。

二、壓縮地下水開採量
各市、縣要依據地下水年度開採計畫,採取有效措施,杜絕地區、層位、時間三集中開採方法,將開採量壓縮在計畫可開採總量內。在地下水超採區,要嚴格控制開採量,禁止在沒有回灌措施的嚴重超採區取水。

三、調整水源結構
推廣工業用水使用淨化地表水技術,儘量使用經簡單淨化處理的地表水。在地下水嚴重超採區,凡在供水管網範圍內的工業企業原則上一律停止開採地下水,封閉原有水井。

四、加強地下水人工回灌工作
地下水人工回灌是控制地面沉降,防止地質環境惡化的有效措施。在地下水超採區,必須加強人工回灌工作,在嚴重超採區,人工回灌量要大於地下水取水量。要根據地質、水文條件和回灌水源情況,科學合理地選擇回灌地段與時間,防止因回灌不當而產生資源破壞或其它環境地質問題。回灌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人工回灌計畫和方案由市、縣地礦部門會同水利、城建部門制訂,報省地礦廳、水利廳、建委共同審批,由有權審批取水許可的機關實施,同級地礦部門和上級水利、城建部門負責監督。

五、嚴格控制增打新井
在地下水超採區原則上不增打新井。新建項目需取用地下水的,必須經有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機關審批後,方可立項。確因生活、生產急需增打新井的,必須提交有地礦部門審查意見的水文地質資料,經有權審批的機關批准後,由城建部門發給施工許可證。井建成後,經城建部門會同水利部門驗收合格,在設區的市的城市規劃區由城建部門、在縣(市)及其以下鄉鎮由水利部門會同地礦部門測定、核定取水量,按規定發放取水許可證。鑿井隊伍必須持有合格資質證書才能施工。

六、提高地下水資源收費標準
提高地下水收費標準,在蘇錫常超採區限制開採。除農業灌溉和免於取水許可的項目之外,在城鎮水廠供水區域內取用地下水的,收費標準執行當地工業用水價格;在城鎮水廠供水區域外取用地下水用於飲用水的,執行當地生活用水價格標準;其它用水執行工業用水價格標準。地下水資源費必須按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由地方財政用於地下水資源的調查、規劃、保護、管理,主要用於地下水人工回灌。物價部門要加強對收費工作的監督檢查。

七、建立地下水用水報告制度
凡經批准開採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在年初第一個月,向水利和地礦部門報送年度用水計畫與上年度用水情況;在城市規劃區還應報送城建部門。

八、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
各市地礦部門要統一制定轄區內監測方案,地礦、水利、城建等部門要及時將觀測資料進行匯總、分析,定期報送當地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各觀測井所在單位要協助搞好觀測工作,對已有觀測設施要加強保護,嚴禁隨意侵占或破壞,對損壞設施或影響觀測工作的,要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九、加強水資源保護,加大城鎮供水項目的建設力度
擴大地表水利用是解決蘇錫常地區地下水超采問題的根本措施,各市、縣要加強水資源保護和供水水源規劃,有計畫地建設一批大型的區域性供水項目,逐步實行城鄉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最佳化配置。

十、市、縣政府要加強領導,確保地下水資源管理措施的落實
各市、縣政府要把地下水資源的調查、規劃、保護、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安排一名政府領導親自抓,力爭在較短時間內解決地下水超采問題。各級水利、地礦、城建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通力合作,對不能認真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要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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